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逝有所安”既是百姓关切之事,也是政府分内之责。清明节前夕,《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出台,标志着我省殡葬改革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民政部门更好履行殡葬管理职责、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我省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有力保障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编制和实施《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引领保障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坚实支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历史性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履行新时代民政职责、建设新时代江西大爱民政、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1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改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次修改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十四五”时期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着力推进民政领域“大救助、大养老服务、大儿童保障、大慈善、大社会治理”五大工作体系建设,开启广东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依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为做好改革工作。
为适应机构改革、减证便民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改进骨灰安放(葬)管理,规范骨灰领取手续,强化综合治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部设立于成都高新区,在浙江、江西设立了分公司,注册资金1001万。主营智慧殡葬、互联网+殡葬、殡葬信息化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服务,拥有“殡”“葬”“祭”“管”“联办”五大软件家族产品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