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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2022-10-18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民政事业跨入新发展阶段的关键五年。站在历史新起点,立足当前,展望未来,我市民政事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编制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对于更好完成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任务,推动保定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划依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保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河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编制,规划时间2021-2025年。

第一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开启民政事业现代化发展新征程

“十三五”时期,我市民政事业切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保定市委要求,牢牢守住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底线,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方位施策,取得了显著成效。立足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我市民政事业需要大力改善贫困弱势群众生活水平,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织密扎牢民政保障安全网。

第一章 “十三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

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聚焦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全面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总体要求,城乡低保标准由2016年的450/月、242/月提高到2020年的666/月、400/月,分别增长48%65%;农村低保实际月人均补差额由2016年的159元达到了2020年的285元,增长80%;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额由2016年的279元增加到2020年的450元,增长了61%。农村五保(特困救助供养)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2016年人均为6000元和4000元,2020年城市特困供养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年人均为10392元和6240元。探索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三级代办”社会救助机制,经验做法被《中国社会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建立市、县两级社会救助基金会,加大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力度,防止返贫致贫。

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始终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已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1家,床位620张,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农村互助幸福院2899个,房间5877个,床位7679个,初步解决了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老年人养老难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向60-80岁失能半失能的低保人员以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低保人员发放补贴,全市7024人享受此项补贴;全市24家公办养老机构中已有8家实现公建民营或由养老服务企业实行托管,涉及床位3400张,入住老人1300人;累计投资4000余万元,改造提升23家特困供养机构;各县(市、区)累计投资3000千余万,对消防设施不达标的养老机构进行改造,全市星级养老机构达到79家。社会治理机制创新顺利开展,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2016年以来,先后投入资金1237.5万元,完成45个高标准和谐社区建设、119个老旧社区改造和643个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任务。中心城区262个社区中有256个社区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城乡协商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总结形成农村“三段八步法”和城市社区“五民工作法”工作模式,涿州市百尺杆镇、泗各庄村和竞秀区先锋街道龙泉社区等3家单位被命名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全市5160个行政村、447个社区已实现村规民约全覆盖。圆满完成第十一届村委会和第六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完成率达100%。积极探索“三社联动”社区治理服务模式,形成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社区治理模式,得到民政部和省民政厅领导充分肯定,中国社会报、河北日报、新华网均进行了深度报道。

社会事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特殊群体关爱进一步提高。散居孤儿和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016年的700元和1150元分别提高到2020年的每人每月1000元和1450元,分别增长43%26%。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两中心一站一点”机构建设,全市22个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均已全覆盖,302个乡镇、5622个村居全部挂牌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站、点,形成了市、县、乡(镇)、村四级关爱救助保护体系。全面启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2016年以来,全市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数共计5.97万人,累计发放资金1.33亿;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共计9.47万人,累计发放资金2.16亿。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力度,2016年以来,累计投入救助经费4205万余元,救助人员达13137人次。

行政区划设置大幅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获得有力促进。“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完成30个乡的撤乡设镇、2个镇的撤镇设街道办事处、1个街道办事处更名及徐水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全市建制镇占乡镇总数比例由“十二五”末的44.23%增加到55.42%,实现了全市镇数量超过乡数量的突破,高碑店市、博野县实现建制镇全覆盖。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地名普查成果应用转化,编纂出版了《保定政区大典》《保定市行政区划图》《保定市城区图》,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词典(保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志(保定部分)》、《河北省标准地名录》等系列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编纂工作。完成2条省级、5条市级、55条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任务,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确保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基层基础建设逐步夯实,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

市、县普遍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解决民生保障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了基层民政力量不足的问题,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平均每个乡由原来的1.6人提高到4人;村民政协理员达到8339人,全部落实了经济补助,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得到显著加强。在乡镇(街道)建立为民服务大厅,辖区村建立为民服务站或“民政服务室”;乡、村民政工作窗口及平台建设“四统一”“四上墙”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流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第二章 “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面临的机遇

保定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把“坚持人民至上”作为灵魂和统领,提出“11258”总体工作要求,对推动十四五期间保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进行全面部署。保定市正面临四大发展机遇,也是民政实现创新发展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一是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雄安新区建设,加强与北京、雄安沟通对接,积极推动保定康养服务业跨越发展。二是围绕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是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四是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持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民政事业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抢抓机遇、借势发力,育新机创新局,实现民政新作为、发挥民政新作用。

二、面临的挑战

与此同时,未来五年,我市民政事业发展也面临许多矛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城乡低保、特困和孤儿等困难人群仍然需要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对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统筹城乡民生保障、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出新的要求。养老、殡葬等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与群众期盼还有很大差距,公共资源亟需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提高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力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打破区域行政壁垒,需要迫切研究解决如何合理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社会组织在迎来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对社会治理构成挑战;城乡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愿更加强烈,参与和融入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成为更加现实、更加迫切的社会治理问题。

第三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事业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加快建设五个保定、全力打造八个高地,精心打造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的品质生活之城”总体思路,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全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品质为先、宜居宜业新保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发展民政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社会关切,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

——坚持改革创新。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把新发展理念和改革创新贯穿民政事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勤于探索、勇于实践,着力破解影响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提升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统筹协调。强化民政各业务领域间、城乡区域之间统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拓宽上下左右视野,打通各个环节通道,形成“一盘棋”、拧成一股绳,推动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坚持量力而为。正确处理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辩证关系,一切从实际出发,实现愿望和效果、需求和可能协调一致,做到惠民政策符合基层实际,服务保障得到群众认可,让服务对象看见实实在在的收获。

三、发展目标

民政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相关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民政领域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基层社会治理更加健全,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社会救助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联动,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队伍的规模和效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综合服务设施覆盖大部分城乡社区,养老育幼扶弱等服务走上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道路,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管理科学有效,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提高,民政事业现代化新征程实现顺利开局。

第二篇 推动社会救助提质扩面,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章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探索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为支撑,急难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梯度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推动建立相对贫困人群扶弱帮困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优化社会救助流程,充分发挥市、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分步推进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政策、程序、管理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制定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到2025年底,全市初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协调的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保障体系。

 

二、巩固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强化市、县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能作用,加强市、县两级政府组织领导和部门间协调沟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民生工程重视程度,提高核查和救助效率。完善本地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主动适应救助形势变化,确保织密我市救助保障政策网。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调整改进临时救助政策,改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和申请人资格审查条件,以群众救助需求为牵引,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效率,丰富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效果。健全完善急难事件主动发现机制,增强乡、村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对基层群众“急难”型事件的主动发现能力。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突发公共危机应急类政策衔接,形成应对大型“急难”事件的政策合力,增强民政社会救助能力。

四、扩大社会救助供给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拓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专业志愿者参与等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引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积极调动困难群众自主解困的主动性,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章 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一、动态调整救助标准

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探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分担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以及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

二、完善返贫致贫预防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致贫对象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强化主动发现受困群众、主动宣传救助政策、主动实施相关救助的工作机制。适时将低收入家庭纳入防致贫预警监测,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和县、乡、村三级经办力量的作用,及时发现“两不愁、三保障”问题隐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致贫。

三、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完善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现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方法,形成简便有效的实物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赠予性收入以及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的申报评估制度和评估标准,提高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保障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加强部门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社会救助征信体系,有效遏制骗保。加强救助审核认定全流程公开、公示和民主评议,保障群众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止社会救助领域违规违纪问题。

第八章 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

建立健全“互联网+社会救助”服务模式,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现业务办理“一网通办、一窗核发”,着力打通救助服务“最后一公里”。推动建设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构建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救助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适时推广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强化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结果监管职能。

二、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建设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力度,明确人员招聘条件,提高招入人员基础素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强化干部队伍建设。高标准完成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县、乡各级的业务指导,遇政策调整或临时性重大救助任务时,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培训。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增加社会救助干部队伍的编制保障。

第九章 提档升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一、健全救助管理体制机制

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机制,定期开展部门联合专项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区域中心,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平台,借助网络社交工具,强化信息交流。配合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推进源头治理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严格落实回访、监护等责任,有效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二、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推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救助量大的县(市、远离主城区的市辖区),新建或改扩建救助管理机构,配置功能完备的安全检查、厨房餐饮、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传染病防护物资。尚无救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依托民政服务机构设置相对独立服务场所,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独立账目,实现救助管理功能全覆盖。加强救助机构内部建设,推进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建立健全救助机构管理制度,规范细化救助管理服务流程,建立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大力推动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救助工作档案管理标准化。

三、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支持各地救助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照护队伍,增加必要设施设备,提升站内照料服务能力。开展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执行救助管理工作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新救助管理工作地方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培养专业化寻亲队伍,强化寻亲服务能力;探索专业机构进站照料,进一步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继续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减少在站滞留人员数量。

专栏1 社会救助提升工程

1.实施“智慧救助”工程

全面接入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网络整合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实现救助事项协同办理、救助绩效精准分析,救助对象精准认定。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移动应用,提供查询、预约、办理等服务。

2.实施提质提效工程

整合救助资源,推动乡镇(街道)逐步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转办()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简化优化审批确认程序,“十四五”末全市80%以上的县实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实现精准核查、精准认定。“十四五”末实现低保审核确认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

3.实施“扩面工程”

确保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全部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第三篇 健全特殊群体关爱体系,筑牢生活救助安全线

坚持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有序衔接、适度普惠、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福利保障更加有力、福利关爱更加精准、福利设施布局更加合理,形成特殊群体有序衔接、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社会福利制度体系。

第十章 增进老年人福利

一、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

健全老年人福利政策,创新发展福利补贴提供方式,全面建立与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结果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与内容,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访视、照料服务。

二、提高老年人福利标准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依据困难类型实施分类补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增强补贴的精准度和有效性。聚焦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建立与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结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老年人福利待遇标准。

第十一章 健全儿童福利

一、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健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分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强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稳步提高其基本生活养育补贴标准,确保补助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探索建立成年孤儿安置模式,帮助成年孤儿回归和融入社会。加强儿童福利标准化建设,推动儿童福利由适度普惠型向高质量普惠与精准特惠转变。统筹规划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市级依托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集养、治、教、康、社工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选择2-3个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推动“原地出资、异地代养”的养育模式,对孤弃儿童实施市级或区域性机构集中代养。

二、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

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保护合力,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创新试点,着力打造一批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示范点。持续提升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实现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服务功能全覆盖。保持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到十四五末,所有县(市)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关爱服务体系

强化服务对象信息管理,精准到户、建档到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多方位的亲情关爱保护服务。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基本生活保障、安全、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内容,实施有力有序有效服务。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提升关爱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理权益。

第十二章 提升残疾人福利

一、动态调整“两项补贴”制度

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范围扩展至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老养残等困难残疾人群体,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扩展至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探索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年度审核线上办理。

二、优化布局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按照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到2025年,至少拥有一所集供养、康复、护理、医疗和社区支持为一体的市级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县级市建设独立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依托市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指导中心,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大力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救治、救助、康复、医疗、护理等精神卫生服务。加强我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民政精神卫生福利工作水平。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制机制和帮扶政策,推动建立特殊困难残疾人服务补贴、配置康复器具补贴制度。积极探索通过托养、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的照料护理服务。实施“福康工程”,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加强“福康工程”项目宣传推广,加强对“福康工程”项目参与人员的培训,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

第十三章 加快福利彩票事业发展

一、完善福利彩票销售管理

加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完善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公益金分配使用等管理制度,强化法制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管理,安全有序做好销售管理工作。推动公益金优化分配和高效使用,深入塑造“福彩助学”“福彩暖冬”公益品牌,提升福利彩票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福利彩票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营销宣传,扩大营销宣传覆盖面,提高福利彩票市场份额,推进福利彩票销量提升。加强销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突出政治过硬、业务一流的高标准高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专业化的福彩工作人才队伍。

二、加快福利彩票事业发展

全面加强政治建设,确保福彩工作正确方向和公益宗旨,始终做到福利彩票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坚持福利彩票正确发展方向。深入推进改革创新,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进渠道、营销和管理创新,增强发展动力,激发福利彩票发展活力。推动福彩事业向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综合效益的内涵式高质量发展转变。加强福利彩票对民政事业的支持,优化彩票基金对民生项目的投入结构,提高福利彩票服务民政事业的效能。

专栏2 社会福利服务工程

1.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2025年底,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总体达到100%,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大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全面提升专业化水平。积极引导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推动有集中养育需求、设施设备落后的地级市新建或改扩建儿童福利机构,提升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实施优化提质,完善儿童养育、残疾儿童康复、医疗、特教及开展家庭式养育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提升孤弃儿童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其他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重点为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

第四篇 抓基层夯基础增活力,全面提升民政治理现代化水平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完善群众参与的制度机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十四章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一、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依法组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六位一体”的城市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完善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服务站、合作社“五位一体”的农村组织体系。健全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村)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选派优秀楼门(栋)长担任兼职网格员。制定《保定市社区管理服务规范》,推动全市街道(乡镇)社区两级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员队伍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快构建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等“六位一体”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二、培育壮大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

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准入、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管理考核激励保障、职业退出等制度,持续提升社区工作者待遇。积极开发城乡社区专职工作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者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优化社区服务人才结构,鼓励下岗再就业者积极投身社区服务业。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和由市、区(市、县)统一招聘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5名社区工作者,以1500户常住居民为基准,每增加300户左右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

三、完善群众参与治理的制度机制

合理确定协商主体,拓宽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扩大协商渠道,强化城乡社区协商成果运用,及时公开协商成果落实情况,逐步实现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丰富城乡社区协商内容和形式,凡涉及城乡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事项、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依托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组织居(村)民协商解决,形成参与多元、层次立体、形式灵活、制度健全的城乡社区协商格局。深入开展以居(村)民会议、代表会议、议事协商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村)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第十五章 提质增效城乡社区服务效能

一、促进社区服务设施高效建设和运行

加快推进区(县、市)、街道(乡、镇)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市场主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社区服务业。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保定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形成“城市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服务站”等多形式的服务设施体系。推进“互联网+党建+社区+服务”,打造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包含智慧党建、智慧安防、智慧家居、智慧养老、垃圾分类、环保监测、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社区平台。鼓励引导电信、广电网络等市场主体参与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资源,将街道(乡镇)下沉的党群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以及有关部门需由社区协办事项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站。

二、扩大社区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发展生活服务类、帮扶互助类、文体活动类、基层发展类、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轨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采取直接资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培育等项目实施。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四社联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矛盾调解、社区共治、社区帮教、社区矫正、社区禁毒等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力量开展社区家政、养老、助残等服务,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到“十四五”末,每个社区健全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广泛开展为社区居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服务内容。

三、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

推进“空心村”治理,指导“村改居”政策落实,推动有条件的村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规范化程度。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基层组织体系和管理机制,完善安置区社区管理,指导县(市、区)对安置区人口规模千人以上的,按照“村改居”工作程序设立1个或多个社区居委会,由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建立社区协商共治机制,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治理新格局,加快搬迁群众社区融入。

第十六章 构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新模式

一、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领导

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做到“三个同步”,即在社会组织登记时,同步推进党建工作,确保新成立社会组织有一名党建指导员或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社会组织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评估重要指标,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建设,把社会组织打造成为会建促党建,党建促会建发展的局面,引领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坚持放管并重,推动政社分开,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坚决克服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构建防范机制,推动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强化日常考核评估管理和社会监督,及时洞察,精准研判,有效应对社会组织领域各种风险挑战。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改革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起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估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扶持体系

加大政策创新力度,落实和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不断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优化社会组织发展规模和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有序准入,确保社会组织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坚持打造优秀品牌,推动质量提升。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在全市社会组织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组织机构健全,班子领导能力强,思想理念超前,有培育发展空间的社会组织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打造社会公信力强,在全省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组织,带动全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市、县两级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体系。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

四、搭建社会组织服务效能发挥机制

鼓励发展“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美”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群众所需的社会服务。支持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与社会治理、整合资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社会组织通过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加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服务的空间,提高服务效率,形成与政府公共服务之间助力互补、合作互动、共同发展的关系。

第十七章 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

一、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坚持提升存量与扩大增量并举,分类培养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工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4‰。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强化社工人才继续教育和实务实训,依托高校、社工机构、民政事业单位,建立社工人才实训基地,提升社会工作实务水平。健全社工管理人才、督导人才以及不同职业水平等级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鼓励引导基层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建立社会工作人才激励和薪酬增长机制,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待遇,促使社工人才队伍稳定发展。

二、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培育体系,大力发展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儿童、老年人、青少年、社会救助、司法、戒毒禁毒、医疗等专业齐全的社工服务机构。建设市级社会工作孵化培育基地,为全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注册指导、场地支持、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等相关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登记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全社会工作机构标准和规范,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的民政事业单位达到80%

三、构建以基层社会工作站为基础的服务体系

积极稳妥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发挥乡镇(街道)社工站在促进基层民政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抓手和平台作用,全链条整合惠民政策和服务资源,统筹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开展社会救助以及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社会工作服务。统筹推进社工站项目建设,鼓励支持各地创出特色,创出品牌,打造社会工作服务的特色样板。扩大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方式,将乡镇(街道)社工站委托有能力的社工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形成“政府扶持、社会承接、专业支撑、项目运作”的运行模式。到“十四五”末,实现全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基本覆盖,构建市级社会工作孵化培育基地-县级社会工作总站(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居社会工作室四级服务体系。

第十八章 积极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一、构筑服务重大战略大慈善格局

深入落实《慈善法》,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推进规范治善、依法行善,增强慈善领域社会公信力。弘扬慈善文化,推动慈善文化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由城市进入农村,由发达地区进入欠发达地区开展服务。凝聚慈善力量,进一步扩大慈善规模,发挥慈善先进典型标杆作用,引导激励社会公众投身慈善事业,形成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发展与监督机制

优先发展扶贫济困、社区互助、社会服务类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加大扶持培育力度,激发慈善组织发展活力。建立慈善人才培育机制,优化慈善专业人才队伍。落实慈善信托发展相关政策,推动全市慈善信托发展,推动“互联网+慈善”和慈善信托发展。健全慈善表彰制度,重点打造社会反映好、可持续的品牌项目。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引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规范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提高社会公信力。加强慈善活动监管,优化完善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民政志愿服务职责

加大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扶持力度,拓展志愿服务社会参与平台,打造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志愿服务组织,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各级各类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与志愿服务组织深化合作,探索推动社工+义工(志愿者)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开展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实践。全市乡镇(街道)标准化示范性志愿服务站点基本覆盖,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专栏3 基层社会治理工程

1.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以居(村)民需求为导向,整合各类资源,统筹社区居家养老,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配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因地制宜扩大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面,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创新服务业态、扩大服务供给,强化信息化、智能化支撑,推动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

2.实施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工程

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分批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到2025年,实现全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基本覆盖,构建市级社会工作孵化培育基地-县级社会工作总站(服务中心)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居社会工作室四级服务体系。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打造枢纽型、综合型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载体。

第五篇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全面建立符合市情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十九章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

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合理制定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计划,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入住意愿的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持续推进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清除重大安全隐患,提高专业照护能力,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提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水平,全部完成法人登记,合理配备工作人员,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孤寡、失能、失智、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社区居家定期探访制度。

专栏4 兜底性照护服务保障工程

1.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

支持每个县(市)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2.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能力建设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负责人队伍,强化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技能、照护知识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具备条件的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行集中供养。

二、持续推进普惠型养老服务

持续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合理确定城乡普惠型养老服务项目和价格,明确受益范围和支持标准,由市场机制形成普惠养老分级服务价格,向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差异化服务。完善农村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统筹利用中央、省级、市县等各级各类资金,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加快建设农村公益性养老院。

三、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机制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保障对象,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开展国家统一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摸清失能(失智)、重残老年人的底数和基本需求,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提高养老服务精准度。

第二十章 完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护责任。实施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围绕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发展、建设、运营、管理等政策。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服务。探索“时间银行”养老服务模式,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养老志愿服务。

二、构建“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加快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大力推进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居住(小)区加快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按标准配齐。构建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区县建成1个具备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应急支援、培训示范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街道和50%的乡镇建有1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服务养老机构(中心);90%的社区建有1个具备助餐供餐、上门服务等功能的日间照料服务站(点),城市地区“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全面建成,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取得较大发展。探索加强邻里互助养老,城乡老年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

三、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功能

深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发展,发挥养老机构“溢出”效应,向社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训练、助餐、培训支持等服务,形成一批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释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辐射”效应,以设施为基点,及时响应社区老年人需求,将专业服务延伸至家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和轮候制度,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提供服务。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降低空置率。到2022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0%,到2025年不低于55%

四、积极推进医养康养服务

深化医养结合,持续改善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依托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专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打造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引导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毗邻建设,提升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章 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一、创新养老服务监管方式

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政策,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推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强化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落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推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共享对接,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二、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

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支持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和机构实施标准化管理,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安全评估、职业培训,提高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加强标准实践创新,选树标准化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

三、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防控

建立养老服务领域风险监测预警与分析处置全流程管理机制,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依法稳妥处置苗头风险。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防控,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的资金监管和非法集资风险。建立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对查实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涉金融失信人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非法侵害的能力。

第二十二章 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支撑体系

一、健全人才教育培训机制

推动开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试点,支持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类专业,或设置养老服务与管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健康辅助器具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建立养老服务专家智库。完善符合相关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保障其福利待遇。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教育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提高产教融合水平。发挥职业院校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职业教育。

二、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设立培训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队伍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激励机制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制度,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强化专业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入职补贴、工龄补贴等政策,提高养老护理员地位待遇,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机制,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促进服务管理职业化、专业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提升养老护理员的社会价值,增强职业荣誉感。

三、大力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队伍,重点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人才保障,通过居家入户和社区活动等形式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推动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加大资金和资源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养老服务特色项目。加强为老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的技能水平。到2025年,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三章 完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体系

一、培育老年消费市场

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营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全养老服务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产品质量监测,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激发老年人消费潜能。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推动京保养老协同发展

加强京保养老服务政策协同,推动顶层设计和区域合作机制建设,强化与京保两地供需精准对接。不断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破解技术壁垒和政策限制,实现政策衔接、资质互认、标准互通、监管协同。深化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培育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组织,搭建养老服务技术、创新、人才等区域合作平台。立足非首都功能疏解,着眼各自资源优势,深入推进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京保两地养老服务协同机制,研究制定京保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支持政策,推动京津优质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共建、整体搬迁等形式到我市布局。结合医疗资源分布,规划建设一批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休闲旅居的养老服务项目。第六篇 健全完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幸福线及时回应婚姻当事人、逝者亲属等群体的现实关切和迫切诉求,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婚姻管理制度体系,全方位优化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推动基本社会服务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四章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规范化建设

一、优化补足殡葬服务设施资源

积极探索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路径,推进殡葬服务机构设施提升改造,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推进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化、均等化,为低收入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以长远发展,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为原则,逐步实现殡葬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与群众殡葬需求相匹配。大力推进农村骨灰堂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含公益性公墓)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60%。到2025年,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安葬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集中集约规范安葬,覆盖城乡居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推进改革殡葬习俗和葬式葬法

大力宣传现代文明殡葬理念,引导群众摒陈规、弃陋习,倡文明、树新风,指导各县(市、区)发挥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将防止大操大办、浪费攀比等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和规范殡葬活动。大力推进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节地生态安葬,探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积极推行火葬区骨灰撒海、植树、立体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安葬率稳步提高。

三、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

加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对殡葬服务机构重点事项加强监管,推动殡葬服务机构持续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加强公墓监管,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转让()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对违规殡葬设施加大整治力度,着力解决当前殡葬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五章 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

一、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全市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持续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指导各县(市、区)提高婚姻登记颁证服务和婚姻家庭辅导的能力,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强化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全力打造优质服务窗口,着力解决婚姻登记领域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提供婚内心理调适服务,帮助夫妻学习增进婚姻幸福、化解婚姻危机的技巧,改善婚姻家庭关系。通过公益创投、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扶持途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和专业人才发挥积极作用。搭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在婚姻家庭辅导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移动互联网等搭建多层次、广覆盖、便捷化的婚前辅导平台,不断扩大婚姻家庭辅导的覆盖面。

三、扎实推进婚俗改革

积极开展婚俗改革试点,通过深入开展家庭婚姻辅导服务、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持续传承良好家风家教等方式,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不正之风,不断提升我市精神文明程度和群众精神面貌。

第二十六章 提升区划地名治理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一、优化行政区划设置

健全区划调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体制机制。围绕构建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稳妥推进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助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完善地名公共服务,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应用,做好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工具图书编纂工作。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维护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挥行政区划促进文化精神传承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认真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职责,完成第四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定第五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创新平安边界建设形式和内容,规范开展平安边界创建考评和示范活动。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加强边界纠纷调处。大力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宣传,打造边界平安文化氛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专栏12 基本社会服务工程

1.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在火葬区尚无殡仪馆的县(市、区)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在部分县(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型公益型公墓示范项目。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县(市、区)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在现有公墓和适当场所为不保留骨灰和遗体器官捐献者建设统一的纪念设施。到2025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安葬设施全覆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含公益性公墓)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60%,火葬区县级行政区域殡仪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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