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资讯
殡葬相关政策、法规、资讯、新闻信息
龙岩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2022-10-1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为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在“十四五”时期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服务全方位推进福建高质量发展超越,依据《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福建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龙岩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述规划期内市委、市政府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意图和施政方向,提出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制定相关政策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

第一章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龙岩民政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建设闽西南生态型现代化城市、打造有温度的幸福龙岩的关键五年。民政事业迎来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全市民政部门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龙岩市第六次党代会明确的“建设闽西南生态型现代化城市,打造有温度的幸福龙岩”发展战略,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推进新时代龙岩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超越。

第一节 “十三五”民政事业取得的基础

“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市民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攻坚克难、砥砺前行,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建设有温度的幸福龙岩作出了应有贡献。

兜底保障水平持续提升。2018年在全省率先实现所有县(市、区)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标准一体化,城乡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与“十二五”期末相比城市低保标准提高54.8%,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25%。低保救助从“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延伸,审核审批程序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低保对象更加精准。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464.3元,增长104%;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330.7元,增长126%。城市“三无”救济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整合并轨,特困供养年人均保障水平比“十二五”期末提高130%。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建立。2020年,全市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68万人次。贯彻落实省定标准的同时,我市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再提标20元。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机构供养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1800元。自2020年1月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累计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78万人次。

公共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在“量”上下功夫,在“质”上做文章,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将养老作为市委、市政府“补短板”工作强力推进,成功申报全国第二批(全省首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并认真实施,全市养老床位2.2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2.74张,“十三五”期间提高了36.11个百分点;民营养老床位占比57.2%;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53.9%;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城市达100%、农村达95.24%(其中标准农村幸福院覆盖率达64.3%)。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深化实施殡葬改革工作,大力推行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形成上杭经验等不少好的样板。全市平均火化率高达99.8%,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90.9%。全市销售福利彩票6.61亿元,筹集福彩公益金2.68亿元。

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持续提升。通过探索实践,着力破解基层社会治理难题,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圆满完成2018年村(居)委会选举;全市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100%;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党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加强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简政放权,推行社会组织年报制度。截至2020年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2438家。年检(年报)、随机抽查、行政约谈、信用管理、专项审计、行政执法等监管手段不断强化。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组织实施“阳光1+1(社会组织+老区村)牵手行动”,动员154家社会组织与151个老区村结对帮扶,5.6万老区群众受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2000人以上。通过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者人数29.116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0.7%。

民政基础支撑不断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坚持把养老服务相关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投资工程包,到2020年底共规划布局建设了1151个农村幸福院、85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35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中有100个按三星级照料中心标准进行了完善提升,17个乡镇敬老院通过改扩建拓展提升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59个乡镇敬老院按四星级照料中心标准延伸拓展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牢固树立抓项目就是抓发展的理念,主动适应民政项目建设新常态,护理型(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稳步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和基层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

第二节  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未来五年,机遇和挑战并存,要强化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把握发展规律,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不断在新发展阶段取得更大成绩。

坚持问题导向。“十三五”时期,我市民政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高质量发展的标准还有差距。与全省成绩对比,存在低保补助水平不够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社会工作发展比较滞后、民政理论研究水平不高、慈善工作发展较慢、各地各项工作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认清民政工作肩负新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自觉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民政工作放到党的工作大局中去把握、去部署,主动为党分忧,为群众解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有力服务。新时代民政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责任更加重大,要认清形势,站位全局,深化对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深刻认识民政工作新的使命,以高标准、高质量引领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准确把握不断扩展的工作对象。民政工作对象覆盖面和服务供给的范围规模将持续扩大、不断拓展。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后相对贫困问题的治理将成为新的课题;在城镇稳定下来的大量新市民家庭如何参与和融入社区共建共享共治,如何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成为更加现实、更加迫切的社会治理问题。同时,养老服务将进一步由主要面向特定老年人向面向全体老年人扩展;儿童福利保障对象由孤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向全体儿童扩展;残疾人福利保障对象由重度残疾人与困难残疾人向全体残疾人扩展;流浪救助服务对象由“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生活无着的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拓展。这对政策的延伸、相关保障条件的加强都提出了新要求。

持续深化细化工作内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为强烈,生存需要正向改善需要、发展需要拓展,物质需要正向服务需要、精神需要拓展,民政工作的内容更加丰富。社会救助方面,困难群众需求从温饱型物质需求向多层次需求延伸,社会救助正在从单一的现金救助向多维度保障转变,从简单的生活型救助向物质保障与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型救助拓展。养老服务方面,距离构建较为完善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综合养老服务体系还有差距,特别是硬件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后,运营管理的短板更加凸显。人民群众需要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既要保障贫困失能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基本养老需求,又要有效满足中高端群体高质量养老服务需要,不断推动养老产业发展。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救助、社区治理、民政服务机构管理等各方面都带来的新挑战、新要求。

坚持更加严格的工作标准。随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期望不断增强,民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须不断改进提高。民政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容忍度低、舆论爆点低,容易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这就要求既要努力推动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升,为群众提供更多服务;又要不断提高工作的法治化、智能化、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扎实作风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我们要以更有效的措施和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造有温度的民政服务。

确保平衡推进结构布局。当前我市民政各项业务、工作力量,各县(市、区)、城市与农村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发展不均衡现象,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统筹协调、进一步改革创新,增强民政工作合力,让结构布局更加均衡,才能提升民政工作整体水平。

第三节  总体思路

“十四五”时期龙岩民政事业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法治和制度建设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统筹整合政府、社会、市场等方面的资源,紧紧围绕推动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防范化解风险三大主线,着力保基本兜底线,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着力发展基本社会服务,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新的贡献。到2035年,要加快建设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互匹配的龙岩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龙岩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四节  发展目标

兜底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更加精准、高效、温暖、智慧,兜底保障坚实有力。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联动。城乡低保更加精准、规范、及时,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目标要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巩固提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将低收入家庭纳入专项救助范围。以临时救助为基础,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全面深化。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更加完善。

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养老服务全面提质增效,养老服务政策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基础设施布局更加合理,运营更加顺畅,服务质量和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城乡一体、保障有力、服务专业、覆盖全面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面构建。残疾人康复服务进一步得到加强,慈善事业发展更加规范有序和富有活力。婚姻收养登记服务优质便捷。基本殡葬服务更加惠民利民,全市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等存放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区划地名工作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界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更加科学有序。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推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更加完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和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建设协同推进。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队伍的规模、效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助力乡村振兴、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上新台阶。基层综合服务设施覆盖大部分城乡社区,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管理科学有效。

革命老区进一步振兴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重点扶持、自力更生,加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老区发展。持续大力宣传革命老区的光荣历史,加强红色文化建设,弘扬革命老区的优良传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中央、省、市各类扶持政策,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挖掘老区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建设美丽老区、幸福老区。

第二章  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刻领会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是促进共同富裕、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是破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实现社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划分为三个救助圈层,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的分类救助体系。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市、区)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加强与各救助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政策衔接等工作;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推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5万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村(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对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援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服务供给。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要求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提供社会救助、养老为老、儿童关爱保护、社区治理等专业服务(原则上每个站点派驻不少于2名社工),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不低于 5%,其中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年度预算总额中3%以内列支。

第二节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25年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7.5%。巩固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逐年提高城乡低保人均保障水平,2025年达到全省平均补助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推行社会救助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情况明确、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和信息核对;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审批,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提升低保救助精准化、规范化、及时化水平,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将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至1.5倍以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至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并推介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健全民政、乡村振兴、卫健、医保、教育、住建、人社、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动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建立完善包括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等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资源库。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开展常态化监测,重点关注其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患有慢性病对象、失业人员、受灾人员、大额临时救助对象等,及时预警其因病、因灾、因教、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帮扶。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巩固完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制定与龙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放宽赡养、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条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确保有意愿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集中供养,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安排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通过安排入住公办福利机构或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有意愿特困人员入院供养,巩固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达到70%。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化服务保障,落实协议签订、明确照料责任,建立集中供养对象定期探视、分散供养对象定期巡访制度。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重病有人看护”。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做好城镇困难人群救助。加强与当地工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合作,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数据比对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提高城镇困难职工精准识别能力,对工会组织提请核查的城镇困难职工情况,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利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配合做好信息查询工作,并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体系,推广“上杭县特殊困难群体全瘫痪人员集中托养”经验做法。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深化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应用,实现资金分配全流程实时追溯到人到户到单位。加大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力度,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探索建立失信记录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建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定期核查和主动报告制度。

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升政策普及率和知晓率,做到“宣传引路、政策入户”。要强化政策落地,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市县两级每年开展1期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干部和经办人员熟练掌握社会救助政策。

第三节  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优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市、县全面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转介处置程序。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建立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账。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对托养机构的监管,保障送托人员合法权益。提升救助寻亲服务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专业化寻亲队伍,充分利用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智能化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对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及时予以落户安置,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加强救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救助机构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救助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广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公益合作、慈善捐助等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实施站内照料、护送返乡等方面标准。

第四节  提高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面落实“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探索推动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等非重度残疾人延伸,稳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级提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相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

加快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升上杭精神病人疗养院,按需增加容量,扩展和提升功能,满足新时代精神卫生工作的需求。推动精神障碍残疾人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对已建“康乐家园”的监督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省民政厅开展“福康工程”,为我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第五节  加强民政领域帮扶力度

建立健全民政系统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巩固拓展上杭县下都镇吉安村和连城县莲峰镇新兴村两个村脱贫攻坚成果;加强与新罗区东城街道北龙社区等党建、创城共建活动;做好新罗区适中镇禁毒和重点青少年挂钩指导工作;加强与上杭县官庄畲族乡璜头村民族村挂钩帮扶工作;做好机关干部驻村的长汀县羊牯乡对畔村和武平县中山镇龙济村帮扶工作。强化与帮扶地沟通衔接,在政策制定、项目投入、资金支持、人才交流和培训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引导公益社会组织帮扶各类困难群体。组织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各类慈善活动,切实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

第三章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以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一节  加强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党建引领,全面推行红色近邻党建,深化城市社区党建“四有三创”标准化建设。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相关工作,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范围,到2025年直接选举率达到30%以上,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以村级组织换届为契机,推动党的组织有效嵌入村(社区)各类组织。完善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挂牌保留目录等清单,推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开展“社区万能章”3年专项治理行动,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和长效机制,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主导的城乡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制度,保障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实,实现村(社区)民主议事厅全覆盖,达到民事民议民决。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不断丰富村(居)民有效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形式。严格按照村庄撤并的审批权限和具体程序,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庄撤并中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到2025年,村(社区)全部制定或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试点,以永定区、上杭县为省级示范,培育一批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乡镇政府服务能力上新台阶。积极推行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深化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推动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覆盖率达到100%。

提升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城乡社区近邻服务模式,完善幼有所育、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等服务功能。实施社区发展行动计划,着力解决社区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推动社区服务智能化,依托全省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效能。推进城乡社区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

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编制龙岩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社区划定专项规划(2020—2035年),构建15分钟社区生活圈。优化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加快补齐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短板,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管护,推进城市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深化社区便民惠民服务。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提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进入城乡社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有序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完善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

第二节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确保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理顺管理体系,争取组织部门支持,在管理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成立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坚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将党建工作贯穿于登记、年报、评估等过程,着力破解党组织覆盖难、党建工作管理难、作用发挥难等问题。

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围绕实现社会组织由“数量增长”到“高质量发展”转变,注重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开展养老服务、儿童托管服务等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及为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巩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成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积极探索落实脱钩协会综合监管的有效实现形式,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强化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措施,推动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民主决策、科学管理、自我约束、规范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坚持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并重,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推广使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效归集和信息公开,推进部门联合惩戒,促进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运行。优化“互联网+”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推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融合,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畅通社会组织“出口”,清理整顿僵尸社会组织,严格依法开展撤销登记,引导长期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

第三节  加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志愿者和慈善资源,推动社会工作融入社会治理格局。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创制,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机制,引导动员各领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健全继续教育和督导培养制度,全面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实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量质齐升。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事业单位、基层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力度,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

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先发展以救助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分领域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标准和规范,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

推动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推动出台规范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志愿服务激励嘉许、保险保障等制度,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时间银行”等实践,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加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建设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持续推进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管理。到2025年,全市注册志愿者达到全市居民人口的18%。完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逐步实现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模式常态化,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推动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婚姻登记机关、城乡社区等建立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在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节  稳步发展慈善事业

宣传贯彻慈善事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协调落实和强化慈善事业在税收、金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持续推进慈善组织等级评估,加强慈善组织信用管理,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第三次分配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作用,有利于实现更有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促进人民共同富裕、经济行稳致远和社会安定和谐。

加大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登记与认定。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探索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竞买,增强慈善组织的实力,扩大慈善服务的范围。

加强慈善活动引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在服务对象、救助方式上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支持举办慈善项目推介活动,引导慈善组织参与,以项目吸引资金。

加大对慈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依法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规范慈善行为,保障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发展福利彩票事业。完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公益金分配使用等管理制度,安全有序做好发行销售工作,进一步塑造福利彩票良好社会形象,提升福利彩票公益品牌,促进福利彩票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提高基本社会服务质量

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兜底保障、加强关爱保护、增强服务能力,及时回应儿童、婚姻当事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的现实关切和迫切需求,立足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以惠民利民为导向,推动基本社会服务精准化、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高质量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加快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以“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加强国家兜底监护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临时监护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康复治疗、助医助学等政策措施。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引导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形成关爱儿童成长的工作合力。进一步配齐配强乡镇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并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解决基层有人办事问题。加强儿童福利领域标准化建设,构建儿童福利标准体系,提升儿童福利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基层开展监护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培育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购买儿童保护相关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培育和发展一批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

推进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推动市儿童福利院打造成集养、治、教、康于一体化的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配全配强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推进区域化供养,加快对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弃儿童集中养育步伐。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特教机构融合发展。联合特殊教育学校在儿童福利院开班,实现院童教育常态化。探索走社会化道路,通过引进第三方康复机构或社会组织参与到院童康复具体工作中。加强在院工作人员康复技能培训,实现院童康复常态化。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及社会组织,成立医疗和心理健康室。合理满足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需求。拓展市儿童福利院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向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放。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升级转型,实现市、县(区)覆盖率100%。对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能,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真正发挥机构作用。重点为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服务。

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立困境儿童“主动发现、精准保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将常态化的自愿申请、主动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点对点送政策上门、解决疑难复杂个案相结合,帮助符合条件的儿童及家庭完成申报和认定程序,让困境儿童能享受到各部门各项政策的保障,实现全面保障与关爱。加大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力度。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费标准相衔接。全面施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跨省通办”。动员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和关爱服务。继续开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和“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做实做细助学、助医工作。

深化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加强动态信息管理,为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健全监护指导制度措施,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密切亲情。指导村(居)委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推进实施“福蕾行动计划”,健全完善关爱服务网络,创建具有我市特色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示范地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库,做好困难农村留守妇女兜底保障,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强化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责任落实,形成“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改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社会环境和安全环境,及时督办和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依法履行政府兜底监护职责,开展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行动,重点保障无人监护、无力监护和监护缺失等未成年人。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建立监护评估机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依法做好收养工作。坚持依法登记,按照法定机构、法定文件、法定程序、法定时限要求,规范收养登记行为。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协作,协商处置疑难问题,推动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探索培育专业收养评估机构,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收养评估工作,全面实施收养评估。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提高收养登记工作信息化水平。提升收养登记工作能力,举办收养登记员培训班。

第二节  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硬件基础设施,打造优质服务窗口。适时举办全市婚姻登记员岗位培训班,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全面实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按照“互联网+婚姻服务”要求,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数字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扎实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规范婚介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婚俗改革,倡导和推广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反对高价彩礼和低俗婚闹。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室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婚姻家庭辅导长效机制,提升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第三节  优化区划地名管理服务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贯彻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调结构、优空间、促转型、提效能的要求,审慎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严格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推动对本级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的效果评估。

着力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管理服务。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地名管理规范有序。积极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大力推进地名公共服务,拓展服务形式和内容,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完善区划地名信息库,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完善地名数据。加强区划地名信息的大数据应用,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信息服务。

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推进第四轮省(县)界和第三轮乡界联检,启动实施第五轮省(县)界和第四轮乡界联检,及时妥善解决联检发现的相关问题。加强界线界桩管护员队伍建设,全面完成乡级界线界桩管护员队伍建设,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采取全域排查与重点地段排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县界争议隐患排查,妥善管控分歧,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等引发的边界争议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定期会晤、联合预防、联合调处、应急处理等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宣传界线联检和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典型,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边界建设活动,打造闽粤赣三省交会点,增强边界地区干部群众遵守法定行政区域界线意识,推动平安边界建设和边界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深化平安边界建设文化内涵,为边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章  深化殡葬改革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按照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殡葬改革,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节   提升殡葬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制度。要把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全民免费作为中长期规划来实施,确保到2025年底在全市实现。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资金投入,推动殡葬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普惠型转型,把殡葬惠民措施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

规范殡葬延伸服务。妥善处理基本殡葬服务与非基本殡葬服务的关系,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丰富和拓展非基本殡葬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改革体制机制,改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于能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或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样化。依法完善遗体接运、遗体殓殡、遗体殡仪等直接接触遗体的殡仪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

规范公益性殡葬设施管理。加大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选址,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高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规划、人口结构等因素,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骨灰楼堂为主体,可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村应大力推进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由村委会负责管理,面向本村村民提供服务。要制定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管理办法,坚持公益性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扩大殡葬服务供给

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着眼长远发展和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加紧完善殡仪馆、骨灰楼堂、公墓和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规划时要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完善设施空白地区规划,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结构,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推行相适应,并严格依照规划审批殡葬设施,做好殡葬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推动构建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惠民绿色文明为导向的殡葬服务供给格局。积极推广“上杭经验”,因地制宜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等殡葬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到2025年底,县(市、区)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实现全覆盖,有效满足群众基本安葬需求。

补齐殡葬服务设施短板。落实殡葬服务设施设备标准要求,加快补齐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及相关服务短板,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基本殡葬服务网络。加快老、旧殡仪馆升级改造,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大力推进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增加供给,满足群众“逝有所安”需求。优先发展公益性骨灰楼堂,统筹发展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市、县至少规划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农村地区以村(联村)或乡镇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加快对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点资源整合。鼓励在经营性安葬设施内划出一定区域,提供公益性安葬服务。

第三节  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构建殡葬治理共同体。殡葬治理涉及主题广泛、领域多元,是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树立共同体意识,齐心协力、同向而行。加强党对殡葬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发挥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发挥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解决影响殡葬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发挥殡葬行业作用,在人才培养、就业创业、文化传承、创新创造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政府投入和支持,通过社会公众、行业、政府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使新发展阶段的殡葬治理成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有效实践。

持续做好墓地生态整治工作。将散埋乱葬、乱建坟墓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深入实施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提升行动,进一步严控增量、消减存量,着力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散埋乱葬现象。“三沿五区”内裸露地表的坟墓,要采取拆除迁移、覆土深埋、绿化改造和植树遮挡等方式分类治理。城镇化规划和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坟墓,一律迁入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安置。非公墓区一律不得新建坟墓,不得对旧坟进行翻新扩建。

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农村丧葬习俗。开展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作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的重要举措进行统筹部署安排。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创新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新业态,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殡葬服务。开展网上服务、“一站式”服务、个性化服务等多种方便群众的服务样式。殡仪馆可开发更具仪式感、更有人文内涵的悼念祭奠服务,公墓可开展代为祭扫、视频祭扫等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需求。

第六章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大政府统筹引导力度,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坚持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改革与发展同步推进,管理与服务双向优化,高质量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全面补齐养老事业短板的基础上,主动融入文旅康养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红色、客家优势,有效引导养老产业发展,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和孤寡、空巢、留守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确保养老服务政策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基础设施布局更加合理,运营更加顺畅,服务质量和供给能力大幅提升。新增各类养老床位5000张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达10张以上,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一节  大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服务标准、队伍建设、资金奖补、监督管理等方面细化具体工作规范,指导地方落实、落细、落准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破解养老服务“堵点”“难点”。全力抓好养老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和保障等省级地方标准体系的宣传贯彻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解决养老服务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

大力夯实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丰富服务项目。积极争取全国社会老年人失能失智评估试点,加快建立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体系,健全完善低保、计生特殊家庭等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实现现有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整合,按失能失智等级补贴,着力增强补贴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和孤寡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新罗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试点范围,形成切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探索建立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建立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或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照护保险产品,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益补充作用,保障不同层面的照护需求。

第二节  不断强化养老服务优质供给

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贯彻执行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办法,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新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评审验收,力争2022年各地实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大力推进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500平方米以上,并视人口老龄化加深程度逐步提高规划标准。推进网格化布局、标准化建设,在街道层面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社区层面建设小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连点成线、连线成面,着力补齐设施欠账。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管理,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

大力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融合的“全龄化”社区养老模式。鼓励各地依托已建成的照料中心等设施,建设兼具日托护理、上门服务、护理康复、居住养老等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让老年人在不离开熟悉社区的前提下享受专业化养老服务。到“十四五”末,所有城区街道(乡镇)至少建有1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社区日间照料设施覆盖率90%,“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鼓励养老机构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打造综合型养老社区、医养结合型养护中心,发展健康养老、生态养老、旅居养老、文化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细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全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服务监管和评估体系。推动各地普遍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不断健全发展、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政策。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公益培训、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等工作,并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

不断强化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公建民营力度,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探索低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障方式。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半失能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支持每个县建设一所老人养护院,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群体。落实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政策。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建设,增加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群体提供经济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并支持其可持续发展。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等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持续推进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期、红炭山健康养老基地、新罗区天喜温泉康养中心等项目建设,引导社会力量打造综合型养老社区、医养结合型护养中心,发展健康养老、生态养老、安宁疗护等高端养老模式,满足有经济能力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深入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加强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衔接,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加快推进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整合乡镇片区资源,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中心,增加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人、残疾老人照护单元。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落实集中供养。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逐步满足重度残疾人、独居、孤寡、空巢、留守等特殊困难老人需求。大力发展乡村养老、城乡互助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适应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运行机制,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质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逐步健全养老服务关爱体系。

不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服务网络,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沟通。鼓励城乡社区为老年人精神关爱提供活动场地、工作条件等支持。注重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依托乐龄学堂、幸福院、老年大学、老体协等,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不断丰富精神关爱内容。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养老服务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三节  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医院、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进一步打通医养康养资源,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理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配合卫健部门推动医养结合,完善医养结合配套政策。支持医养康养机构发展,支持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开办养老服务业务,兴办养老床位;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根据医保基金水平,积极探索安宁疗护等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增加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和床位。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建设养老与健康、养生、文化、休闲、度假相结合的康养项目,打造清新龙岩高端养老品牌。

不断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卫健、人社、财政等部门对接,依托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龙岩技师学院等院校,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队伍培训机制和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加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扩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范围,提高培训频次,力争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5000人、养老院院长100人、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500人。推动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根据国家制定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落实养老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和一线护理人员在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提升从业人员社会认同。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养老服务。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床位配1名社会工作者。

持续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养老服务的不同领域、形态、类型和功能,逐步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完善退出保障机制。加大“互联网+”监管的应用,加强民政与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专业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及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评估,供社会查询和参考。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统筹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应急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指导本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

第四节  努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

有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增强多层次多样化供给能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养老服务领域市场化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养老产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发展,培育更多更精更专业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谋划一批中高端医养康养结合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增强多层次多样化供给能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物业公司、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等各类服务企业面向社区,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逐步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养老服务格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积极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发展银发经济,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加强与田园旅游、红色文化、生态康养等资源相结合,支持各地建设具有配餐、送餐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央厨房”,科学布局长者食堂和老年人助餐点,解决老年人就餐难题。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合理利用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发展养老产业。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

大力促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整合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信息平台、公共服务等资源,依托“12349”建设市级养老服务智慧平台,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新模式,深化线上线下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建设智慧虚拟养老院,提高公共服务和决策水平。依托全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对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整合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信息平台、公共服务等资源,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推广物联网、远程智能安防监控等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完善统一的养老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技术在基本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过程管理、资金结算、信息推送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决策水平。

第七章  助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十四五”期间,老区工作要准确把握“建设闽西南生态型现代化城市,打造有温度的幸福龙岩”这一目标定位,主动融入乡村振兴工作大局,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助推龙岩老区苏区持续振兴发展,特别是革命基点村的乡村振兴发展。

用足用好老区苏区扶持政策。继续努力做好中央、省对革命老区苏区扶持政策的衔接,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推动完善领导联系、部门挂钩、对口支援、山海协作、驻村帮扶等帮扶机制。在“十四五”期间,加大全市革命基点村的支持力度,确保革命基点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推进革命基点村的振兴发展。规范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省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加大老区建设发展力度。继续深化“阳光1+1”牵手行动,推动社会组织与老区村开展深度合作,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壮大的目标,营造全社会踊跃参与老区村帮扶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革命遗址旧址基础数据库、非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旧址保护修缮项目库,配合省民政厅(老区办)加强革命遗址、旧址修缮保护利用工作。同时,积极争取支持,加大对未列入文物保护的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力度。继续推动加快革命基点村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六条措施”的贯彻落实,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革命基点村基础设施、社会民生、产业发展等项目的实施,通过拓宽发展思路,增强内生动力,先行先试,努力在“十四五”期间,培育和发展一批美丽宜居的革命基点村示范村。

弘扬红色文化和老区精神。把握好新时代新征程老区宣传工作的正确方向,把弘扬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作为老区宣传工作的主题,宣传党和政府对老区苏区扶持与关怀,多形式、多角度、多媒体宣传革命基点村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涌现的好人好事,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老区、认识老区、关心老区、支持老区。

做好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革命“五老”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开展慰问活动,认真落实革命“五老”人员的优抚政策,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医疗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标准同步增长机制。

第八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为保证我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能够全面实施、顺利推进、落实到位,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强化各要素保障,强化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合力推动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以党建促业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加强党的领导,抓实理论武装,强化政治和思想引领,努力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民政系统的思想共识和强大动力。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使党建工作始终聚焦于民政基本职责的有效履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纪律规矩,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围绕解决基层党建薄弱环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工作水平。弘扬老区苏区优良传统,创新载体机制,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建设结构合理的民政人才队伍体系,打造“红土先锋·暖心民政”党建品牌,让党旗在民政工作一线高高飘扬。加大宣传力度,围绕新时期民政工作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突出龙岩民政特色,增强发展动力,为民政工作整体推进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撑。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积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简化民政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规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并加强结果运用。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科学立法。积极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基层民主等五个方面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及时将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政重点工作纳入立法规划和计划,推动出台符合龙岩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加强普法宣传。坚持执法与普法并行。以《民法典》等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等各个环节。

第三节  拓宽民政资金保障渠道

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与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有效衔接。健全完善与各级政府合理分担、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民政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充分利用财税、金融等优惠、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充分利用中央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优势,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通过扩大福利彩票发行、倡导公益慈善捐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民政事业,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民政事业资金投入新格局。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财政支出标准化改革,稳步开展零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民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节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

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意义重大。要引导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志愿者、爱心家庭、社区力量、新闻媒体力量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新格局,跑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度”。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民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搭建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的平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着力解决基层民政力量薄弱、能力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要重点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社会救助、基层社会治理、养老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等工作。

第五节  加大宣传引导

民政宣传思想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有机组成。要发挥民政宣传思想工作在传达方针政策、引领意识形态、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会舆情、凝聚各方力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在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宣传中发好民政声音,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好民政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挖掘宣传好民政文化,在加强对外宣传中讲好民政故事。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履行和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六节  夯实安全基础

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全市民政系统树牢安全发展意识,抓实民政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确保“十四五”期间,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稳定。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与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扛起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聚焦设施基础较差、安全防护能力较弱的农村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和救助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排查;聚焦基础设施维护保修、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管理、疫情防控等重点环节抓整改;聚焦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防护力量配备、各类方案预案细化完善等方面抓落实。围绕落实行业部门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责任体系。加大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推动全行业全领域排查整治。

第七节  加强“十四五”时期项目建设

坚持做到顶层设计与积极争取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按照“重点突破、补齐短板、统筹谋划、统一标准、定位清晰、职责明确”的原则,着眼长远,优化布局鼓励多方投入、多点发力,注重强化项目引领,为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源头活水”。认真谋划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社区服务体系、社会福利体系、殡葬服务体系等四大类项目(详见附件)。其中: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含医养结合设施)项目、乡镇敬老院项目、农村幸福院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养老产业项目等。社区服务体系项目包括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站项目等。社会福利体系项目包括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项目、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等。殡葬服务体系项目包括县级殡仪馆项目、县级殡仪馆火化炉环保改造项目、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项目等。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单位的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推进项目实施,并结合实际做到动态调整。

第八节  做好监测评估

依法开展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强化动态管理,努力提高规划实施的效果。建立健全主要指标体系的统计和评价制度,确保数据权威准确、科学合理。根据规划目标分解计划,对目标、指标和任务等实施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引入社会机构参与评估。2023年进行规划中期评估,2025年进行规划终期评估。


版权说明:文章内容来自龙岩市民政局,其用途仅限内部交流;感谢原创作者,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川公网安备5101120200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