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为明确“十四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环境
“十三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民政部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全省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山西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全省民政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二节 发展环境
“十四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
民政事业快速推进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并存。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民政工作作出系统安排,投入力度持续加大,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民政服务的动力更为迫切,社会资源向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领域集聚。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城乡低保对象、经济困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基本民生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愿更加强烈,民政服务需同时面对“有没有”“够不够”“好不好”等多层次的考验。
社会组织日益发展壮大与服务监管难度加大并存。一方面,社会组织数量上的增长、质量上的提高、功能上的多元、形态上的丰富,将有效弥补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形式单一等问题,也有利于城乡基层的多元共治。另一方面,规模庞大、良莠不齐的社会组织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不规范的社会主体既给社会服务带来问题,又对基层社会治理构成挑战。
农村民生兜底压力趋缓与基层社会治理新挑战并存。一方面,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幅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工总量增长放缓,就地、就近的创业、务工也会提振农村市场和产业,增强农村家庭发展能力,农村基本民生保障压力将趋于缓和。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举家进城成为“新市民”,必然带来城镇民政服务对象的增加;与此同时,在城镇稳定下来的“新市民”家庭如何参与和融入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如何统筹兼顾好各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亟需破解的难题。
养老育幼扶弱战略任务日益繁重与服务供需不足并存。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等事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战略位势进一步提高,养老、托育、康复等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民政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水平有待提高、部分设施设备较差等问题,与民政服务对象日益增多的矛盾更加凸显。同时,服务对象对服务标准、质量和要求不断提高,对民政部门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方式和创新服务手段都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新期盼。特别是面对疫情,社区管理、救助管理和民政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积极应对。
第二章 发展思路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山西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十四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
革的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遵循,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新贡献。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民政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城乡社区组织服务能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编密织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防线。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和开放的视野补短板、强弱项、破壁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深化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殡葬等改革,探索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不断为民政事业发展探索新方式、注入新动能。
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强化民政各业务领域间、城乡区域之间统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拓宽上下左右视野,打通各个环节通道,形成“一盘棋”、拧成一股绳,推动全省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各业务领域制度更加系统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基层社会治理更加健全,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队伍的规模、效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大部分城乡社区,养老育幼扶弱等服务走上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道路,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管理科学有效,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提高,山西民政事业现代化新征程实现顺利开局。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不断优化,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精神障碍残疾人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福利彩票支持基本民生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乡镇(街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服务于民生事业,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凸显。行政区划设置稳妥优化,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地名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全面建立,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
到2035年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远景目标:对标山西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展望2035年,全省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人才队伍体系等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的民政事业新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高质量覆盖全部目标群体,在推进全省人民共同富裕中发挥坚实兜底保障功能;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成为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在更高水平平安山西建设中提供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重要支撑,在满足全省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中贡献重要力量。
第三章 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低收入人员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健全完善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加强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和救助资源统筹,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协助做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不断提高综合救助能力。
持续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建立健全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
提升农村地区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农村民政服务设施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覆盖,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节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和急难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相应的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探索建立“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科学设置服务类救助项目,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提供适度合理的服务类救助。积极稳妥推进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实现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案会商“救急难”等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救助审核确认程序,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构建高效便捷的社会救助服务网。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指导地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明确属地责任、夯实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充分利用站内设施设备开展照料服务,切实加强对托养机构监管,确保送托人员生命安全。继续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寻亲,减少流浪乞讨滞留人员数量。加强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予以落户,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健全救助网络,支持一批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三节 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规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确保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持续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医疗、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范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严格规范家庭寄养。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家庭培训和监护评估、监护保护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医助学工作。
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各市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每个市确立1—2个设施先进、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不断拓展集“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于一体的服务功能,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服务。残疾儿童医疗、特教、康复及开展家庭式养育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第四节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
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逐步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覆盖面。
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制机制和帮扶政策。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争取培育一批政府投资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示范机构。推动精神障碍残疾人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到2025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和民政部“十四五”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
第五节 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
加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控和安全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逐步建立规范化精细化的渠道管理体系,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加强渠道创新,提高购彩便利性,培育购彩新习惯;积极探索符合公益事业发展规律和市场发展规律的销售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率;深化福利彩票社会责任建设,宣传普及彩票知识,防范非理性购彩,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顺应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新趋势,坚持公益性、提高娱乐性、增强文化性,推动福利彩票销售创新发展。
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完善各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全链条制度体系。突出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优化资金分配。加强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分类指导,切实践行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打造一批公益品牌,展现福利彩票为民、责任、阳光形象,促进彩票公益金使用良性循环。
专栏4 福利彩票健康发展工程
01顺应全国统一的发行销售技术系统
在全省完成双销售生产双中心灾备系统的基础上,顺应中福彩中心实现统一的发行销售技术系统,实现分票种全国纵向系统统一。加强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形成统一渠道管理、统一客户管理、统一支付管理、统一终端安全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促进跨票种横向业务融合。
02推进销售渠道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积极拓展福彩销售空白区域,加强渠道规范化建设,拓展新渠道精细化管理,提高购彩便利性,大力拓展多业态兼营渠道,拓展新客户群体,实现专营销售站和兼营销售点数量合计不小于6000的目标。强化培训和服务,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优化布局,加强服务,提升形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03提升福彩公益品牌形象
适应融媒体信息传播模式,建立健全品牌建设和营销宣传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开展整体营销。省中心打造1-3个省级福彩形象展示示范点或福彩文化展示厅。各市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打造至少1个地市级福彩形象展示示范点或福彩文化展示厅。依托销售场所,建设一批集公益宣传、便民服务、彩票销售功能于一体的“福彩公益驿站”。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宣传力度,强化信息公开,推动标识设置全覆盖。2021-2023年重点策划实施全国品牌活动的延续性活动,2024-2025年策划实施至少一个覆盖全渠道,大众群体均可参与分享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省级品牌活动。
第四章 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强化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发展慈善事业,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一节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组织指导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和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人选资格联审机制,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进村(居)务公开。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城乡社区全部制定居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并在社区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工作,推行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村级议事协商目录,建设村级议事协商示范点。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持续推动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建立减负长效机制。
深化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强化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推广“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等基层管理经验,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有效协调机制。积极推行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深化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优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推动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推进城市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深化社区便民惠民服务。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鼓励社区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合作。强化政府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
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丰富服务内容,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群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实施社区工作者分级分类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专项培训,做好轮岗锻炼,提升社区工作者服务群众工作能力。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推动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综合考虑服务居民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努力推动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培养社会组织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推行党组织和管理层共同学习、共议重大事项等做法,确保党组织引领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加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尤其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深入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推动组织生活规范化,着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政治风险。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人才支撑。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进一步健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紧紧围绕服务能力提升,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激发社会组织的生机活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能力,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围绕提升“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的作用,推动市、县两级相应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狠抓职责落实,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放宽准入,加强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互联网+社会组织”相关制度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和资金监管机制,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非法社会组织,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第四节 探索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新模式积极发展慈善事业。重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绿色发展,服务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社区治理等民生事业。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加强宣传倡导,以中华慈善日、中华慈善标识、中华慈善奖、山西慈善宣传周、山西慈善奖、慈展会为载体,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积极发展基层慈善,扩大慈善事业的群众基础。规范发展互联网捐赠平台,加强互联网慈善监管。严格实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积极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在“十四五”末实现全覆盖,逐步打造“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社会工作服务平台,成为基层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服务模式的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支持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和使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
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和《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广泛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推动志愿服务激励嘉许、资金保障等相关政策支持,不断激发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潜力,壮大全省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推进设立基层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山西转型发展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行政区划管理水平。推动逐步解决部分设区市“一市一区”“城郊矿区”等问题,不断优化市域规模结构,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市的综合承载力、辐射带动力、区域竞争力和资源整合力,为产业结构布局、经济发展提供支撑。稳步推动符合条件的县有序设市。稳妥开展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制定完善全省设镇(街道)标准,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
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按照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原则,完成全省省、市、县三级界线的第四轮联检工作并启动实施第五轮联检工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移位界桩。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等引发的边界争议。指导督促全省各地建立界线争议联合预防、联合调处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托山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配合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界线重新勘定工作。创新界线管理模式,提升行政区域界线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第五章 加快推动基本社会服务高质量发展
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收养登记管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推进地名、殡葬等公共服务,合理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基本社会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第一节 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健全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纠错机制。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认真学习借鉴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跨区域”婚姻登记工作,为下一步实现并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奠定基础。
提升婚姻登记数字化服务水平。加强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婚姻”,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功能,积极增加图像采集、人脸识别、指纹比对、身份信息核验等设施设备,实现婚姻登记工作的数字化、精细化和智慧化。进一步提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不断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
倡导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配合各有关部门推进婚俗改革。加强婚前指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减少婚姻家庭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面向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反家暴教育、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生活减压和社会支持等预防性专业服务。建立健全整治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增加优秀婚俗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推进婚俗改革试点工作。
完善收养登记管理。统筹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健全完善儿童收养登记制度体系。完善收养评估标准,全面实施收养评估。探索制定支持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的政策。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
第二节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及时督办、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热点案件处置群众满意率,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助医助学等政策。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积极动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搭建民政和相关部门联动响应的一体化平台。建立监护评估机制,加强危机干预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等及时报告和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处置力度。
加强救助保护平台建设。鼓励建立人员、场地、经费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通过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对救助管理机构及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等方式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节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加强政策创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精准确定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分类实施保障政策。建立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措施。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持。推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指导村(居)委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积极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加强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妇女主体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和意识,配合有关部门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第四节 推进地名管理体系建设
推动地名管理服务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地名法规标准体系,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各市、县(市、区)进一步完善地名管理规章制度。优化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程序,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名管理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区划地名信息更新、维护、发布机制,推动构建统一规范的省、市、县三级地名信息库体系,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库,建立区划地名与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应用电子地图、云平台、大数据等手段方式,推动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创新。
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以乡村地名标志设置为重点,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巡检制度,探索应用新技术拓展服务形式和内容,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挖掘、保护和弘扬全省优秀地名文化资源,建立健全地名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支持指导力度,开展“千年古县”省级评审认定和历史地名保护工作。创新地名文化平台建设,引导推动地名文化产业发展,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
专栏7 地名服务工程
01地名信息服务
加强各级地名信息库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推动地名服务于互联网地图服务、智慧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型作用。
02标准地名推广
加强地名用字、拼写管理,规范各类地名标志标识,推动广播电视、公文证件、出版物、地图等领域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在全省推广标准地名。
03地名文化弘扬宣传
配合民政部做好《中国地名大会》节目的举办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本省多样化地名文化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极宣传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
第五节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大力推行以减免或补贴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和节地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
重点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补齐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等基本殡葬设施及相关服务短板,重点对尚无殡仪馆的县(市、区)和现有老旧殡仪馆实施新建或改扩建,对已达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加快建设县乡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到“十四五”末,实现公益性安放(葬)设施乡镇、农村全覆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切实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及时调整优化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不断巩固提升火化率,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行集中规范安葬,倡导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绿色安葬方式。依法治理散埋乱葬,规范殡葬服务管理,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培育专业化的殡葬人才队伍。推动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
积极推动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健全红白理事会和村规民约,持续深入推进丧葬习俗改革。
第六章 大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以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构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丰富发展服务项目。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整合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
建立普惠性养老服务制度。推进市场化普惠性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成本、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向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差异化服务,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等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共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政策。进一步明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床位补贴、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财政支持政策的补贴范围、条件标准、资金额度、资金来源和用途要求,细化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一揽子扶持政策,加大奖补力度,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市场化、标准化运行。
推进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以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主体,在县、乡、社区三级构建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实现乡镇(街道)范围内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强力推进太原社区居家嵌入式养老模式,以2020年省政府民生实事为起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连续5年在人口1万人以上的城市社区以及居民比较集中的城镇,采取改造或新建的办法,配置养老服务场所。推动构建城市地区养老服务“十五分钟”服务圈。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管理,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
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大力推动家庭养老,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健全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政策。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
推动养老机构结构调整。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力量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培育服务新业态。鼓励养老机构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运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临近设置。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
第三节 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培养
健全养老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为有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岗位,参与专业建设,提高产教融合水平。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十四五”期间,将全省养老护理员轮训一遍。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员表彰活动。
培养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养老服务。提升社会工作者技能水平,通过居家入户和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
第四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健全养老服务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大力发展康养产业。出台扶持政策,破解康养产业用地、融资等难题。坚持政策撬动,推进市场化、社会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培育养老服务品牌,支持康养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康养示范市、县和康养示范项目,努力打造“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做大做强全省康养产业。积极搭建平台,主动靠前服务,优化康养产业营商环境,引进知名康养企业落地山西,重点推进康养项目建设。
第五节 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加强综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水平。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出台全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满生机活力的养老服务市场。
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体现本土特色、适应管理服务要求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制定一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诚信评价、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养老领域相关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的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指导各市常态化开展非法集资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依托“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将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养老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07养老服务“431”工程
“十四五”期间,创建4个养老服务模范市、30个养老服务模范县、100个养老服务模范机构(以下简称“431工程”),以“431工程”创建行动为抓手,实现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示范引领的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让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08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
“十四五”期间,培育10个规范化、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建成200个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社区养老示范机构,打造50个养老示范社区,发展100个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第七章 强化实施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民政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民政安全与发展,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管长远的民政事业发展保障体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的建设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淬炼、砥砺政治品格、传承革命精神的丰厚滋养,凝聚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是重要政治工作的认识,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机关建设,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把牢民政事业发展的正确航向。坚持不懈强基层、夯基础,重点加强支部建设,深化“政治机关、枢纽机关、服务机关、参谋机关、督办机关”创建,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努力把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战斗堡垒。高质量抓好党建工作和民政工作的融合发展,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完善融合发展机制,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具有民政特色的党建工作品牌体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聚焦政治监督,加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工作的监督检查;聚焦作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聚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涵养民政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二节 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建设
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立足新时代民政部门基本职能,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民政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深化民政法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志愿服务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强化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学法用法普法制度,强化法治培训,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深刻认识民政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推动社会治理、养老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和创新,不断增加基本民生标准供给。推进标准化与民政业务工作相融合,推进标准制定修订与宣传推广实施相结合,为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三节 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
健全民政信息化工作体系,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民政工作的深度集成融合。有序推进山西省“金民工程”大数据项目信息系统应用和升级改造。深化“互联网+民政服务”,加强与民政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提高民政政务服务平台供给能力,推动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统筹推进“一盘棋”布局、“一张网”建设、一体化发展,健全完善各类民政政务信息系统。指导市级民政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上下协同、创新驱动、优质高效、规范统一的业务、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形成数据汇聚、系统互通、应用融合的信息化发展新格局。
第四节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生事业发展财政保障机制。拓宽民政事业资金来源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和项目资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本投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稳定扩大福利彩票销售规模,提升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通过制度建设、优惠政策落实、补贴机制建立等拓展社会资金进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民政资金使用合理高效。
第五节 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着力建设政治过硬、具备领导民政现代化建设能力的民政骨干队伍。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干部推进民政制度建设、破解民政治理难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选育干部,把政治素质、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作为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以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和责任担当。落实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政策措施,强化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和保护,切实关心关爱干部。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民政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提升民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政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的全覆盖,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促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和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融合发展,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进一步增强社会服务效果。
第六节 统筹民政领域发展和安全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安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持续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殡仪服务机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四早”措施,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指导。完善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等健康监测,确保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运行和服务对象生命健康安全。
第七节 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创新评估方式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规划中期、终期评估。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对本规划和本地区民政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搞好结果运用,严格奖惩问责,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提升规划实施效能。确需对本规划的重大目标任务进行调整时,由省民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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