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俗,规范公民丧事活动,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县政府决定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全县范围内的殡葬祭祀活动。
二、治丧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及祭祀用品。禁止封建迷信、不可降解、污染环境的殡葬用品及祭祀用品进入殡葬服务场所。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四、禁止在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死亡人员生前住地门前)摆放花圈、花篮、挽联、挽幛、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
五、禁止在治丧活动中从事送行(送盘缠)、夜间守灵(夏天:早5时至晚21时;冬天:早6时至晚20时)等活动。
六、禁止“阴阳先生”为丧属提供封建迷信殡葬服务。对违反殡葬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清出殡葬服务场所,并列入殡葬服务黑名单。
七、殡葬服务场所在治丧活动中,要认真执行殡葬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持续强化对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监督。
八、禁止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以及散埋乱葬等行为,骨灰必须依法依规安葬、寄存或公墓内安葬,严禁新踩茔地埋葬骨灰。
九、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国家殡葬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带头依法依规安葬骨灰,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节俭治丧,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十一、广大村(居)民要树立节俭丧葬、厚养薄葬美德,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
十二、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殡葬政策法规宣讲,强化殡葬行为常态监管。
十三、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相关部门工作不作为、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依纪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
十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尚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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