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蓝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
第一节主要成就
“十三五”时期,呼伦贝尔市民政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等工作,民政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全面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提高低保标准,实现两线合一;聚焦贫困旗市,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建立兜底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兜底保障扶贫工作兜得准、兜得实、兜得住、兜得牢。2020年,全市城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分别达到660元/人/月和6016元/人/年,“十三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7.1%和14.5%。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419,000万元。
逐步扩大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困难残疾人27477人、重度残疾人23355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9,610.17万元。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累计发放临时救助金12,732.85万元,79622人次受益。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7379人次,投入流浪乞讨救助资金1,787.65万元。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成效。养老设施逐步完善,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发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拥有各类养老服务场所391所,总床位1.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58张。全面落实高龄津贴普惠政策,津贴补助标准为80-99周岁1200元/人/年,100周岁以上7200元/人/年。加快推进老年人管理服务协会及组织建设,建立老年协会和组织413个,乡镇、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建老年服务组织365个,初步形成老年人管理服务网络。
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加强。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婚姻登记服务环境,4个婚姻登记处达到民政部3A等级评定标准。规范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使用、历史数据补录、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巩固提高遗体火化率,推行火葬区骨灰和土葬改革区遗体节地生态安葬,投入2850.5万元进行殡葬基础设施改造,积极打造绿色公益性公墓,殡葬服务环境明显改善。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大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开展政府驻地违规搬迁排查。完成第四轮蒙黑省界、第六轮呼兴盟市界及各旗市区界线联检。在全区首家更换盟市界智能界桩,院、楼、门牌设置上墙,编辑出版《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划图集》《呼伦贝尔地名志》。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深入。圆满完成第十届嘎查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学历水平大幅度提升。全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社区减负效果明显,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任务(含证明类)35项、社区评比达标18项、社区纸质台账27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大幅提高。呼伦贝尔市社会组织公益示范园启用,形成对社会组织“场地+团队+技术=公益产出”的培育模式,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250家;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115家社会组织获得AA级以上资质。推进“放管服”工作,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机制,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圆满完成,368家行业协会商会实现与行政机关脱钩。持续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慈善事业、慈善组织有序发展,认定、直接登记慈善组织5家。社工人才队伍不断扩大,持证社工359人,登记注册志愿服务队2211个,各类志愿服务站2152个,志愿者服务人数超过27万人。
第二节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迈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市实现经济转型发展,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做好民政工作面临着新机遇和挑战。
当前我市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条件。随着国家一系列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市拥有多重叠加的发展机遇,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前沿科技,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创新应用,正在催生民政领域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为基本民生保障对象主动发现和精准识别、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和智慧化、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和需求适配,提供了新的支撑和有效路径,促进了民政事业同经济发展的有效衔接、良性循环。
同时也要看到,我市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特别是高龄人口、失能或部分失能人口快速增加,对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基层社会治理任务更加复杂,民政基本社会服务任务更加艰巨。对此,必须牢牢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深刻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十四五”时期的总体要求
第一节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建设更加美丽富饶和谐安宁呼伦贝尔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民政工作各领域全过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发展民政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进一步强化民政兜底性、基础性、保障性功能,将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大向基层放权力度,向基层队伍赋能、向参与主体赋能、向服务对象赋能,促进广泛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 同频共振。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和开放的视野补短板、强弱项、破壁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深化社会救助、基层治理、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殡葬等改革,鼓励基层开拓创新,探索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不断为民政事业发展探索新方式、注入新动能。
第三节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呼伦贝尔市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完善,民政领域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民政事业取得明显进展。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向适度普惠转型发展迈出新步伐。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行政区划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功能进一步加强,与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民政工作在呼伦贝尔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发挥。
第三章“十四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根据呼伦贝尔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对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呼伦贝尔市民政事业发展实际,确定呼伦贝尔市“十四五”时期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一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积极做好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完善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市区的支持。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保持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完善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制度,调整优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强化旗市区、苏木乡镇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切实保障好农村牧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的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救助关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牧区民政服务设施和嘎查(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覆盖,推动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农村牧区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节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社会救助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制定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夯实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精准实施分类救助,建立健全急难社会救助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加快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大力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夯实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质量。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增强核对能力,规范工作程序,助力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打通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
第三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深化养老服务领域市场化改革,逐步厘清政府和社会养老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优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给予重点保障,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及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提高特殊困难老人探访频次。提升敬老院失能照护能力,满足集中供养的失能特困人员长期照护需求。加大护理型床位供给,推动单纯照料性养老服务机构向综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转变。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为养老服务机构配置一批养老服务专业设施设备,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改造,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
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优化社区养老服务布局。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尤其是城市中心城区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街道层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升级,依托该类设施,实现具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层面全覆盖。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构建民政部门参与建设全过程的联审联办机制,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按比例配套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并委托专业化养老机构运营;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服务设施未达规划要求的,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统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项目、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新模式,鼓励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和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支持养老服务龙头型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整合服务力量,实现规模化和连锁化运营;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行业发展;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逐步成为养老行业的主力军,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养老机构实行同等的准入和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业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具体政策和办法,为全体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到2025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
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新建或改造提升农村互助幸福院、农村养老服务站功能。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转型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支持6所敬老院转型升级,推动在苏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底,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50%。完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牧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牧区互助养老服务,加强牧区中心城镇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牧区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全面跃升。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聚焦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不断提高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一批养老服务综合体,鼓励引导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全面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守住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底线。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机制。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打通和盘活养老服务资源与医疗资源,拓宽资金渠道,为养老照护提供可靠资金保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有条件的医院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开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持续放开政策,降低进入医保的制度和隐形门槛,实现“双向转诊”,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联网结算。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协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医养结合的工作格局。
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实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不断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逐步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养老综合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银发经济,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老年人康复训练及促进健康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的研发生产。培育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新业态,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和集聚区。,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行为。
第四节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和留守妇女关爱
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建立与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
持续加强分类保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落实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将重病重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工作机制,在监护、福利、法律援助等方面增强关爱保护力度。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化服务。培养发展儿童福利专业化评估和服务机构,推动儿童关爱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强儿童福利队伍建设,到2025年,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嘎查村(居)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旗市区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提高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教、养、康、治”服务专业化水平,合理满足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需求。加大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和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力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特教机构合作,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和儿童生活质量。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重点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的水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完成转型升级,旗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覆盖。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呼伦贝尔市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作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化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以家庭为中心增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丰富农村牧区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节提高社会事务服务能力
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服务能力。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理顺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婚姻家庭服务创新力度,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适应人口跨区域、跨地域流动以及人户分离、人地分离等新情况,积极探索和开展婚姻登记异地办理业务,健全完善婚姻登记便民服务体系。推进登记机构信息化建设,优化婚姻政务事项,精简办事程序,开展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应用试点,推动婚姻登记服务向更加便捷、高效转变。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照等级评定标准,合理规划婚姻登记办公场所,加大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投入力度,推进全市婚姻登记机构达标晋级,力争50%的婚姻登记机构达到3A级以上标准。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各地人口、耕地、草原、林地、交通等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划,调整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将“三沿七区”等重点区域划定为禁埋区。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力争到2025年实现火葬区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建设旗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加快殡仪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殡葬专用设备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遗体火化、祭品焚烧等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公益骨灰安放(葬)设施,公益性节地生态安放(葬)设施旗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100%,到2025年,公益性墓地实现全覆盖,人口较多的苏木乡镇至少建成1处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提高殡葬服务专业化、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互联网+殡葬”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市区以及殡葬服务机构四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基础殡葬信息数据部门间有效对接,为社会提供殡葬信息数据线上查询交换服务。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力争到2025年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已经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旗市区,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
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争取上级福彩公益金和地方财政投入,新建和改建一批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继续提升救助机构服务质量。
强化残疾人保障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适时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继续实施“残疾人福康工程”和“残疾人助康工程”,为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
第六节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着力减轻社区工作负担,继续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行动。完善农村牧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推进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优化服务资源配置,提高社区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推动党组织领导、政府负责(主导)、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区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平安呼伦贝尔建设迈上更高水平。
加强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均达到无障碍标准,所有社区服务设施铺设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对残疾人摸底调查,掌握康复需求底数,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宣传,建立康复服务档案,配备康复器材、配有康复协调员。推动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康复、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做好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创新、城乡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城乡社区服务队伍建设、提升社区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等方面工作。城镇社区新建、改扩建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按照辖区每百户居民社区用房不低于50平方米标准提档升级。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2025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城镇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80%,农牧区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争取达到60%,建成农村牧区社区477个。
加强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步伐,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整合打造社区综合信息化平台,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各类社区信息系统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最大限度地精简基层业务应用系统、服务终端和管理台账。推动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及旗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推行首问负责、全程代办、服务承诺、流动服务等制度,推动实现“一口受理、协同办理、全科服务”,为居民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社区服务。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配置,每个社区居委会配置5-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聘任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每200--400户居民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的标准配备。推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落实“三岗十八级”薪酬待遇,推进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
增加社区服务供给。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公共服务、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鼓励社区服务站聘用专职社区工作人员和专业社工,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机制,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有序向城乡社区居民群众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推动社会力量提供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扩大社区居民有序参与。落实社区议事协商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议题形成机制,培育民间协商组织者和带头人。广泛开展社区协商,进一步畅通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与表达机制的联系渠道,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提高社会治理创新能力,汇聚民智,畅通民意,凝聚民心。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程序,全面落实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
第七节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继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执法机制。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支持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通过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促进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自律发展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提质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进程,指导旗市区开展业务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自我管理能力。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举办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轮训班。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重点扶持在全市社会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社会组织,打造和挖掘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品牌社会组织。
第八节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依法稳慎推进行政区划变更工作,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有效融合就近地区的优势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大力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完成与黑龙江省1条省界、与兴安盟1条盟市界以及28条旗市区界的联合检查,分层级、分重点指导各旗市区做好经常性界线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依法高效处置边界纠纷。做好地名普查后的成果转化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推广智能门牌、智能界桩、智能界线建设,实现地名、界线“数字化”。打造“地名+文明”城市名片,推动地名文化内涵挖掘工作,全面清理整治“大”“洋”“怪”等不规范地名。
第九节推动慈善社工志愿服务融合发展
加强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充分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创新慈善事业发展机制,探索建立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工作为慈善事业提供人才和专业支持,慈善事业为社会工作提供资源和资金,促进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融合发展。引入社会工作者实施慈善项目,为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专业服务。支持旗市区及苏木乡镇设立基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发挥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在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慈善活动、链接慈善资源、开展慈善服务的积极作用。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激励回馈、保障等政策,加强志愿服务活动监管,引导群众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和完善志愿者联合会建设,全面推广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开展“时间银行”志愿服务实践活动,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参与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推动公共场所、文化场馆、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建设志愿服务站点。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扶老救孤、助医助学、抢险救灾等领域,以大型赛会、展示会等重大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融入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项目,提高基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地位。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在苏木乡镇(街道)建设形象标识统一鲜明、服务功能完备、设施专业先进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点,大力推进城市社区社工站(室)和苏木乡镇(街道)社工站的建设,打造综合型慈善捐赠、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和载体。组织实施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区志愿服务队伍为依托、社会慈善资源为助推的“五社联动”社工服务项目,推动基层治理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力争到2025年,每个城镇社区至少培养1名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分类分层开展慈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品牌化建设试点。推进形成民政出台政策、协会牵头推动、苏木乡镇(街道)协调配合、基层组织落地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慈善捐赠和社会工作体系。
第四章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制度建设,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举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政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加强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积极探索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向而行、同频共振的方法路径,确保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建设,紧盯民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为实现规划目标任务,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二节加强民政法治化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推进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夯实民政事业发展的法治基础。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加强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学法用法普法制度,加强民政干部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深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节优化民政资源配置
加强民政资金保障。加大对兜底性、基础性民政工作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重点向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引导地方将转移支付资金更多投入到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民政重点领域。优化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保障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等服务设施资源整合和统筹利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完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体系。突出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优化资金分配,加大彩票公益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倾斜力度。加强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分类指导,切实践行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踪旨。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
增强基层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以苏木乡镇民政助理员、嘎查村民政协理员为主体,以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社会工作站点为依托,以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伍为补充的基层民政工作格局,配齐配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
第四节统筹发展和安全
全面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呼伦贝尔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盯紧重点环节、重大风险点,统筹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机构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构运行安全。
第五节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
健全协调对接机制,确保规划整体推进有序落实。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坚持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相结合,适时对规划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进行专题评估,查找不足,明确继续努力方向,制定新的举措。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工作业务考核、绩效考核等内容,强化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确保各项指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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