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民政部等16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自治区民政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积极推动惠民殡葬、生态殡葬、文明殡葬,殡葬事业取得稳步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区遗体火化率为35.1%,相比2015年增加了10.3个百分点。
殡葬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十三五”以来,全区先后投入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2.16亿元,新建殡仪馆6个、殡仪服务站4个、公益性公墓8个,扶持一批殡仪馆进行升级改造,批复筹建经营性公墓11个。截至2020年底,全区已建成投入使用殡仪馆34个、公墓47个(经营性公墓37个,城市公益性公墓8个,农村公益性公墓2个),殡葬服务设施供给不足状况得到有效缓解。
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推行。大力宣传绿色文明殡葬,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十三五”时期,自治区财政投入2207.5万元支持各地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累计安葬和撒放骨灰8157具,比“十二五”时期提高了近3倍,举办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市(县)由4个增加到12个。
惠民殡葬政策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全区普遍实施面向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优惠政策,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等7个市和平乐、平果、金城江区等3个县(市、区)推出了全部或部分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政策,每年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达1800万元。
殡葬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全面规范殡葬服务和管理,殡葬服务场所做到服务流程、服务价格、服务内容“三公开”。全区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投入使用,广西“云祭扫”平台上线,“互联网+殡葬服务”建设取得新成效。注重殡葬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时期,全区组织和开展殡葬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3次,鉴定人数317人次,232人通过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地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优质服务月活动”、殡葬机构公众“开放日”和“服务体验日”等活动,殡葬服务的公众知晓度、满意度和为民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殡葬领域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持续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专项整治、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整治,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效果。每年开展殡葬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一步规范殡葬市场经营秩序。实施全区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对年检合格的公墓服务机构换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有效规范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经营活动。
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印发《全区开展村(社区)红白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全区14个市的48个村(社区)开展红白事服务中心试点建设。通过以点带面,积极推进红白事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开展清明节主题宣传月(周)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开展殡葬改革政策和优秀殡葬文化的宣传,弘扬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丧葬礼俗,倡导生态安葬、网络纪念、鲜花祭扫、集体共祭、踏青遥祭、错峰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逐步形成党员干部带头、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殡葬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
“十三五”期间,全区殡葬改革深入推进,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殡葬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殡葬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要看到,殡葬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殡葬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期盼还有不小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是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全区建成县级殡仪馆数量较少,公益性公墓有效供给明显不足,现有设施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现代殡葬的新需求。二是殡葬专业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殡葬服务专业化人才不足,殡葬信息化推广手段有待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有待提高。三是群众传统丧葬陋习观念难转变。部分群众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厚葬薄养、散埋乱葬、建硬化大墓等陋习时有出现。
第二节形势要求
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殡葬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和《广西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作了全面部署。
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和2021年考察广西时都强调“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扫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葬式葬法改革、倡导绿色文明祭扫,对转变群众丧葬陋俗观念、推动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凝心聚力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民生领域服务保障水平。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增进民生福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根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区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有836.38万人,占16.69%(其中65岁及以上有611.41万人,占12.20%),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全区每年死亡人口约30余万人,殡葬服务需求量大,但殡葬服务供给还存在较大缺口,亟需加快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扩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努力把群众身后事办成暖心事、宽心事,实现“逝有所安”。
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当前,我区殡葬改革工作相对滞后,殡葬事业发展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治理要求,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治理难题。比如一些地方私建坟墓侵占耕地、建设用地,浪费土地资源,“死人与活人争地”问题凸显,“迁坟难”成为不少地方发展中的棘手问题。一些地方违法私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文物保护区等“三沿六区”民坟侵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墓地,这些问题危害了殡葬领域公共秩序和治理成效。一些经营性公墓定价自由裁量权较大,墓地价格偏高,加重群众经济负担,群众反映强烈。深化殡葬改革,转变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习,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上述社会治理难题的重要举措。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的关键时期,也是新时代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我区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从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奋力拼搏,担当实干,努力开创广西殡葬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和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殡葬事业的公益属性,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水平为目标,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抓手,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推动殡葬改革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增进人民福祉,推动新时代广西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加强党对殡葬事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有力、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在规划编制、土地供给、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基本服务供给、综合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发挥基层群众自治、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殡葬事业公益属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推进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深化改革,移风易俗。坚定不移推进殡葬改革,把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引导推动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成为人们日常行为习惯,不断促进殡葬移风易俗。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鼓励各地结合自身条件与特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在殡葬改革、殡葬服务、殡葬管理等方面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路径方法,形成符合广西特色的殡葬发展模式。增强殡葬管理的系统性、协同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殡葬行业综合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和综合执法,形成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新格局。
第三节发展目标
到2023年,每个设区市和每个县(市)建有1家殡仪馆;每个设区市和每个县(市)至少建成1家公益性公墓;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率明显提高;更新改造现有火化设备,排放标准全部达到国家节能环保要求。
到2025年,殡葬服务设施日趋完善,实现城市公益性公墓广覆盖,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率显著提升;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更加完善,惠民殡葬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地生态安葬率逐年提高,丧葬陋习和散埋乱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新风尚逐步形成。
——殡葬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领导体制。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加快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立法和政策创制,实现殡葬管理法治化、规范化。依法调整优化全区火葬区范围,不断提高火葬区遗体火化率。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质。加快推进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乡镇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设施建设,县级殡仪馆覆盖率和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更好保障群众“逝有所安”需求。
——惠民殡葬政策进一步完善。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到2025年底,困难群众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全区惠民殡葬政策覆盖率逐年提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
——节地生态安葬进一步推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进一步推进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建立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园(区),积极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进一步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提高奖补标准。
——殡葬服务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人才培训,持续提升殡葬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规范,依法制定符合我区实际需求的殡葬领域标准体系。持续推进殡葬信息化建设,实现殡葬服务和管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基础殡葬信息数据与相关部门有效对接,纵向贯通、横向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殡葬管理信息化发展格局逐步形成。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一节统筹推进火葬土葬改革
调整优化火葬区范围。完成全区火葬区和土葬区的调整划定,制定出台《全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调整划定方案》。坚持稳妥、有序原则,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因素,科学精准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一步扩大火葬区范围,夯实我区殡葬改革基础。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推行在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点集中治丧,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遗体火化,加强骨灰安放管理。通过完善设施、奖励扶持、宣传引导、加强监管、综合执法等措施巩固和提高火葬区遗体火化率,对火葬区违规土葬做到疏堵结合、依法治理。
加强土葬改革区管理。加大土葬改革区监管力度,规划土葬区集中安葬区域。严禁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按照规划实行集中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倡导使用可降解材料取代水泥石材建坟,鼓励对自愿实行遗体火化的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加大对散埋乱葬、硬化大墓的治理力度,积极动员群众将散坟迁至集中安葬点。
第二节加快补齐殡葬服务设施短板
加强科学规划,规范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立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依据国家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提出切实可行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目标,规划布局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分类、分年度、分步骤推进项目建设。制定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指南,规范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配置标准,杜绝贪大求洋、超标准、豪华建设,做到功能实用、简洁大方。
加快推进殡仪馆设施设备建设改造。一是根据殡仪馆建设标准,重点加强48个殡葬设施“空白县”的殡仪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7个在建殡仪馆和41个新建殡仪馆项目,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2024年投入使用。二是加大殡仪馆火化设备更新改造力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动建设火化机尾气排放监测设施。建立健全殡仪馆火化机、尾气净化设备及各类环保设施监测和管理制度,实现火化机尾气经净化后达标排放。推动殡仪馆火化机“油改气”,殡仪馆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按证排污主体责任。
专栏1全区殡仪馆设施设备建设改造项目
1.7个在建县级殡仪馆:加快推进阳朔县、岑溪市、乐业县、凤山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凭祥市等县级殡仪馆建设,争取2022年竣工。
2.41个新建县级殡仪馆:加快推进新建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灵川县、灌阳县、苍梧县、蒙山县、上思县、东兴市、北流市、容县、陆川县、田东县、德保县、那坡县、凌云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靖西市、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象州县、武宣县、合山市、扶绥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等县级殡仪馆,2023年底前全部完工,2024年投入使用。
3.殡仪馆火化设备更新改造:加大现有殡仪馆火化设备更新改造力度,确保2023年底前殡仪馆火化设备全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重点加强设区市、县(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占地规模应根据辖区现有人口规模、未来人口发展趋势以及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县(市)要统筹加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建设力度,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或由乡镇、村自行调剂,优先选择现有集中安葬点和荒山瘠地。
专栏2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目标
到2023年,所有设区市、县(市)建成至少1家城市公益性公墓。鼓励支持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乡镇和2个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示范点,带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到2025年覆盖率显著提高。
积极推动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并统筹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生态功能。按照绿化、美化、亮化要求,实行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墓区园林化,原则上新建公益性公墓和现有公益性公墓新建墓位(穴)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新建经营性公墓和现有经营性公墓新建墓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节地生态安葬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益林区生态安葬试点,加强乡村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助力乡村振兴。采取林地草地复合利用、竖碑改卧碑、全面融入自然的方式,建设公益性公墓和改造历史形成的乱坟岗,实现“见林见绿不见墓”、墓园变公园,避免墓地石头化、水泥化、硬体化。积极推广使用卧碑,探索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骨灰安葬(放)设施。支持北海建设海葬基地,完善文化长廊、悼念墙等海葬纪念设施。
专栏3节地生态安葬主要方式
主要包括: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不保留骨灰安葬、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和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
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建设。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及现有公墓建设情况,科学做好需求论证,对确需新建经营性公墓的,根据相关权限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要严格限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引导从依赖资源消耗,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型。新建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少于40%。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的要予以纠正,禁止超规定面积建造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查处借宗教名义违规建设和经营骨灰存放设施或开展相关经营性活动等行为。
第三节切实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健全殡葬服务普惠制度。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合理增加服务项目。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按照非盈利性原则从严核定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协调机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惠民殡葬政策惠及对象扩展至辖区所有居民,逐步实现惠民殡葬全覆盖。对承担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葬服务机构,落实相关惠民政策,确保持续稳定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殡葬服务供给方式。在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的同时,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改革体制机制,改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推行殡葬服务进社区,促进殡葬服务便利化。
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殡葬服务。规范引导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殡葬服务行业。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对于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做好评估论证,确定合作模式,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确保提升运营效率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各地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加强殡葬服务专业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殡葬标准化研究,充分发挥高校院所、专业机构、社会智库、社会组织等多种力量,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加快推动殡葬标准化建设,构建完善的殡葬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殡葬领域服务人才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制度,推进殡葬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升殡葬服务人员队伍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分类组织殡葬服务人才培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常态化殡葬培训体系。鼓励殡葬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殡葬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殡葬服务水平。加大对殡葬行业先进典型人物宣传力度,提高殡葬行业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落实国家统一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殡葬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加强对殡葬行业职工的关心关爱。加快推进殡葬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殡仪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或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配备专业人员等方式,为家属提供临终关怀、悲伤慰藉、心理疏导、精神关爱等服务。
第四节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管办分离,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脱钩方案,推进殡葬管理事业单位与殡葬服务机构分离改革。
加强殡葬服务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殡葬服务定价行为的规范指导,合理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对出具死亡证明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制度,加强遗体管理,严禁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严格执行公墓管理规定,公墓服务单位出售墓(格)位必须签订规范合同。禁止乡镇及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违规对外销售。制定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强化检查通报机制。探索将经营性公墓收费纳入价格监测范围,建立收费过高干预机制。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殡葬服务机构考评实施细则。
加快殡葬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建设,完善全区一体化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用系统,实现全区殡葬服务机构业务办理信息化,提升殡葬大数据治理能力。各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全区逐步形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殡葬信息化发展格局。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全面提升殡葬政务服务能力。创新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新业态,积极探索物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遗体处置、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科技在殡葬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殡仪馆探索将现代融媒体技术、5G技术应用到告别仪式,打造新型的现代殡仪服务模式。
第五节加快殡葬法治化建设
完善殡葬政策法规体系。按照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建设进程,适时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推动出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无人认领遗体(骨灰)处置办法等文件,为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制订殡葬行业诚信守法公约,发挥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作用。
健全殡葬监管执法体制。建立健全体制顺畅、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监管严明的殡葬监管执法体系,厘清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殡葬设施建设、遗体处置和运输、丧葬用品生产销售、服务收费以及丧事办理、宗教场所殡葬活动、丧葬风俗等监管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健全殡葬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地方综合执法部门作用,加强跨部门间协调联动,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不断提升殡葬领域执法能力和水平。
加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整治利用殡葬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殡葬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殡葬专项整治成效,重点加强对铁路、公路主干道、河道沿线和城镇建成(规划)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违建坟墓、散埋乱葬治理,持续整治超标准墓、活人墓、“住宅式”墓地、豪华墓等问题。严肃查处殡葬服务虚假宣传、乱收费、强制消费,以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丧事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道路、广场、住宅区等违规占道搭设灵棚,严禁沿街焚烧封建迷信用品等不文明治丧祭祀行为,严禁在治丧活动中举办淫秽色情低俗演出。将殡葬领域行政执法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加强对殡葬服务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建立和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群众参与度。
第六节持续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将推进殡葬改革纳入生态文明强区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统筹谋划部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树立厚养薄葬、绿色殡葬新观念。加强政策激励,巩固提高火葬区火化率,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稳妥有序治理散埋乱葬。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推广远程告别、网络祭扫等殡葬服务新模式,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坚持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进一步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在自治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积极推行花坛葬、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选择具有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提倡为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家庭颁发纪念证书或纪念章。培育和践行绿色、文明、健康的现代安葬理念和行为习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明确量化标准,强化群众自我约束。综合运用典型带动、激励奖补、乡规民约等多种手段,引导群众厚养薄葬、文明礼葬、低碳祭扫,反对大操大办、相互攀比、铺张浪费等丧葬陋习。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落实红白事报备制度,执行红白事办事标准,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
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员干部从严律己意识,强化党纪法规的刚性约束。党员干部要带头开展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殡葬中存在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殡葬工作涉及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民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地要推动解决殡葬工作中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生态文明、乡村振兴等考核评价范围。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自治区与地方协调机制互联互通,形成高位推动、以上率下、上下贯通的工作格局。
第二节加强部门协同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完善机构设置,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为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等提供可靠经费保障,确保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和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按规定落实筹资责任,通过本级财政补助、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自治区下达的福彩公益金以及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要重点解决殡葬规划和用地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经营和销售丧葬用品中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组织、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住建、广电等部门,要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文化惠民重点工程,齐心协力推动殡葬事业发展。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
第三节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引导优先、疏堵结合,大力弘扬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薄葬、慎终追远、天人合一等优秀思想文化,加强殡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转化,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推动殡葬文化从重物质形式转变到重精神传承上来。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作用和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政策法规、殡葬改革成果及先进典型案例,推动移风易俗,转变群众观念,树立文明殡葬新风。
第四节加强督查评估
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压实各级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各项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分析和通报,并及时督促整改。要建立健全殡葬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或考核,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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