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十四五”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全省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根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0〕14号),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湖北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深化改革创新,全省民政事业取得了新进展,有力服务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机制全面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7.9%、10.6%,分别达到7968元/人·年、5707元/人·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年均增长15%、17%,分别达到15900元/人·年、10764元/人·年;全省122.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被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范围,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在新冠肺炎疫情“湖北保卫战”中,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出台专项帮扶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全省30.7万城市低保对象、144.6万农村低保对象、25.01万城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适度普惠型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体系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高龄津贴全面覆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全省集中供养和社会散居孤儿平均养育标准分别达到2107元/月、1310元/月,位居全国前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得到全面实施。
(二)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不断夯实
基层群众自治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持续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实现同步,城乡社区协商内容逐步充实、形式更加丰富、主体日益广泛,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落实,村级重大事项普遍推行“四议两公开”,全面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有效发挥。全省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74.4%,综合服务设施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占67.4%,省级投入4.5亿元资助1585个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基本公共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市场化便民利民服务“三位一体”的社区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了“四岗十八级”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力量得到充实,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大幅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秭归县“聚焦服务职能,优化体系机制,全面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典型经验被民政部评为全国第一批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典型经验。8个单位开展全国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省级分两批确定17个单位为全省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探索形成武汉市武昌区基层社会整体性治理模式和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等一批创新成果。以社区公益创投为载体,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布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本流程》。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到属地登记管理,启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和乡镇商会登记。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协同推进“一网通办”。2008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完成脱钩。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社会组织换届与变更审计等工作。探索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时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等经济社会发展事业,社会组织公益属性逐步显现。全省依法登记社会组织31730家。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社会工作人才达5万余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469个,注册志愿者909万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积极推进平安边界创建和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京山、监利完成撤县设市,圆满完成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初步形成内容丰富、标准规范、便捷有效的地名和界线公共服务体系。
(三)基本社会服务能力逐步提高
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逐步增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97%、67%,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构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持续推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残疾人服务工作稳步推进,新建(改建)市(州)级精神卫生福利机构5个,“爱心助残行动”项目惠及5000余人次,“福康工程”项目服务困难残障人员3200余人次,较好地帮助受助对象恢复身体功能。在50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创新试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配备全覆盖,建立信息动态监测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初步形成。积极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序推进,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效落实。全省实施殡仪馆新(迁)建、改扩建项目54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新建项目13个;实施火化炉“净排工程”,完成火化炉和尾气处理设备环保更新改造173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等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家庭辅导服务初见成效。
与此同时,当前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面临不少挑战和困难,主要是基层民政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民政基础设施总量不足,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还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不够,民政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二、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湖北民政事业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着新机遇、新任务、新挑战。
(一)发展机遇
——民政定位更加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凸显了新时代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民政工作定位更明确、任务更具体、体系更完善。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发挥民政工作的重要作用,推进民政工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给予特困群体更多关爱,有效回应群众关切,完善社会机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兜好社会之底、夯实社会之基,更好地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服务。
——民政职能更加精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更好地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这赋予了民政部门新的使命任务。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需要民政部门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民政部门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需要民政部门全面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需要民政部门全面管好用好社会组织,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力量;需要民政部门全面规范行政区划,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民政部门全面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民政发展形势更加有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民政工作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在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中对民政工作作出系统安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政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出台《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0〕14号)等政策文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全球经济放缓的同时,我国经济仍保持稳中有进,经济形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湖北省作为中部经济发展的桥头堡、国家中部崛起战略中处于“支点”部位的重要省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战略纵深推进,深度参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为湖北增强发展韧性,拓展发展空间,打造区域强大市场带来重大机遇。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社会建设同步推进,这为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民政发展动力更加强劲。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其重点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人民群众对民生关注度越来越高,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以更好满足民众需求。随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同时,伴随5G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运用,这为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动力。
(二)面临挑战
——民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制约,湖北部分农村地区民政基础设施条件依然薄弱,当地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与民政事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仍需民政部门发挥兜底作用。进入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如何实现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为湖北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高质量发展给民政事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民政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工作对象更加广泛,困难群众需求向多层次需求拓展,而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尚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城乡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暴露出社区治理等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急需提升民政服务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激发城乡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力,建立健全社会动员和公众参与机制。应对人口老龄化,急需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均衡有效的养老服务。这些均对湖北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给基层民政工作带来新挑战。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受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国内与省内经济发展均面临新的风险挑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湖北地方财政压力明显增大,民政事业发展的外部支持环境形势更加严峻。经济发展新常态使基本民生保障任务更加繁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风险,基层民政部门任务更加艰巨,基层民政工作在运行机制、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这给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带来新挑战。
第二章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创新,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民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全省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坚守底线、引导预期、协同作战、共建共治,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着力推进湖北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推进民政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生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主动服务和融入“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聚焦主业,夯实基础,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兜住民生底线,强基固本,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更大贡献。
——精准施策,提质增效。建立健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下大力气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全局谋划,统筹推进“智慧民政”建设,加强信息比对,精准识别民政工作对象,精准施策、精准落实各项民政政策;合理配置民政领域公共资源,统筹推进民政工作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标准化,推动民政工作提质增效。
——多元参与,共建共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坚持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大向基层放权力度,向基层队伍、参与主体、服务对象赋能,促进广泛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同频共振。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民政领域“一网通办”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动民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社会参与活力。积极推进民政工作融合发展,发挥好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整体效应。创新推进民政领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提升民政领域防范风险、应对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发展目标
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精准救助”、“协同治理”和“优质服务”,助推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5年,全省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政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基本社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提档升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及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健全,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治理队伍不断优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基本社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关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增强,社会专业力量提供多样化服务。婚姻综合服务提质增效,儿童收养工作进一步规范。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稳定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第三章 基本民生保障
聚焦特殊群体,推进“精准救助”建设,精准识别保障人群,精准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基本民生保障精准化,稳步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各类困难群众认定标准,强化动态监测,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予以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实施重点救助。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服务质量
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水平。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疫情防控等规定,加强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增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行集中供养,不断提升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集中供养率。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压实照料服务责任,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切实提高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
(三)强化临时救助的应急救助功能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探索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模式;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灾害救助等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四)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临时遇困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推进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提档升级市(州)救助管理站,推动90%以上的县级救助管理站具有单独的救助场所。进一步拓展临时救助内容,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和服务流程,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协同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五)健全社会救助机制
实施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完善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数据共享的综合救助格局。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缩小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城乡差距。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县级民政部门普遍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服务的针对性。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二、健全社会福利制度
(一)大力保障儿童福利
1.孤儿养育。提高孤儿养育保障水平,健全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制度,积极探索研究孤儿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的衔接。继续实行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分散养育、家庭寄养、收养相结合的多种孤儿养育方式。实现以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为主体的区域性孤儿集中养育,加大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儿童福利供给结构,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积极拓展“养、治、教、康+社会工作”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加强儿童福利标准化建设。推动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鼓励引导专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康复、特教、医疗、社工服务、心理疏导等工作,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医疗、特教等机构合作。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强化机构内医疗、康复、护理等岗位技能培训。积极拓展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目标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比照孤儿供养保障标准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评估机制。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责,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和关爱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按照“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的工作要求,做到应保尽保。
(二)积极推进老年人福利
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在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提高补贴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将老年人津补贴制度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结合起来,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探索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制度。
(三)稳步提高残疾人补贴
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及相关政策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提高补贴对象精准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补贴范围。
三、倾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民族工作的意见》,认真履行民委委员单位职责,扎实推进对口支援工作。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试点示范等方面对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认真履行省支援西藏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分解落实援藏援疆任务,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积极开展援藏援疆工作,加强工作交流,创新工作方式,加大人员培训、资金项目、智力援助等支持力度,协调安排福彩公益金等加大对西藏山南市及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支持其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基层社会治理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优化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和城乡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激发基层社会生机与活力,提升基层社会协同治理效率。
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
(一)深化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强化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制度,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高效协调机制。积极推行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加强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议事协商等能力;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
(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村(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化渠道。适时修订村(居)民自治相关法规。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其规模和事务范围,完善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厘清社区依法履行和协助基层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推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推动村民委员会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丰富协商内容、形式,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工作。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实施村(社区)事务阳光工程。推动城乡社区全部制定务实管用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在社区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加强村(居)民小组工作和网格工作融合,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
(三)深化城乡社区治理
1.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推动出台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强化社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补齐社区服务短板。推进城市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深化社区便民惠民服务。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强化政府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正常增长机制。实施城乡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落实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在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专职社工。推广城乡社区治理积分制管理经验,完善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激励机制。加快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提升居民小区治理水平。
二、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一)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党建的部门责任,全面推进党建入章、支部组建承诺,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登记、年检、评估内容。推动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顶层设计,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二)严格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依法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落实社会组织登记会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和业务范围界定,从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推动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协调机制,强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强化年检和日常监督,充分运用年检成果,督促社会组织及时进行问题整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社会组织抽查审计,落实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制度。强化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推进社会组织执法能力建设,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人员。完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三)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推动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行和监督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三、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
(一)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发展慈善组织,弘扬慈善文化,营造人人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推动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嘉许制度。推动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融合发展。加快慈善事业地方立法进程,贯彻实施《湖北省慈善条例》。建立完善慈善工作机制,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加强慈善活动监管,依法规范慈善活动,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二)完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力争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有效覆盖,每个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加大培训培育力度,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育一批扎根基层、专业能力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扩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推动在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推动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衔接政策。
(三)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发展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营造和谐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组织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壮大志愿者队伍。丰富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广泛开展理论宣讲、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文化体育等志愿服务。面向社区服务居民,开展邻里守望、平安建设、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等志愿服务。助力乡村振兴,贴近农村服务农民,开展扶危济困、爱心助学、农技培训、普法宣传、垃圾分类、健康知识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等志愿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组织聚焦基层群众需求,精准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实现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推动志愿服务资源下沉,深度融入基层治理,推进志愿服务供需对接。开展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和志愿服务创新试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四)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
保障发行销售安全健康运行。完善福利彩票一体化管理体制,健全行业激励约束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强化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整体性、协同性。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控和安全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强化技术支撑作用,保障发行销售安全,促进福利彩票销售。深化福利彩票社会责任建设,宣传普及彩票知识,防范非理性购彩,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福利彩票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推动发行销售创新发展。坚持公益性、提高娱乐性、增强文化性,加强游戏研发储备,优化产品结构。顺应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新趋势,逐步建立规范化精细化的渠道管理体系,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加强渠道创新,提高购彩便利性,培育购彩新习惯。创新营销品牌,加强营销宣传统筹整合力度,开展跨票种、跨区域、跨行业营销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游戏研发、信息技术、营销宣传、市场管理、理论研究等专业人才。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打造一批公益品牌,践行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展现福利彩票为民、责任、阳光形象。
四、优化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
(一)优化行政区划设置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湖北省设立镇标准和设立街道标准,规范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制度及程序,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优化区域中心城市行政区划,推动市辖区合理布局,实现功能分区、彰显特色;稳妥增设中小城市,不断改善湖北城市结构体系;科学规划街道、镇、乡设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及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功能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理顺管理体制,增强发展活力。
(二)完善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理顺地名管理体制,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地名设标,拓展地名成果转化应用的形式和内容,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保护传承优秀地名文化,建立完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丰富地名文化遗产价值评定体系,创新地名文化平台建设,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形式,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在核定村级管理线、勘定乡级界线的基础上,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界线精准落地,为社会提供全覆盖、多尺度、系列化、标准化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做好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界桩管理和维护,稳妥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为边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推进区划地名信息大数据应用
建设完善中国·湖北地名信息库,持续开展地名信息库更新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实施区划地名信息化标准规范,制定区划地名信息化地方标准。加强区划地名信息大数据应用,推动区划地名信息与民政其他业务数据、政府其他部门数据共享,不断推动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创新。
第五章 基本社会服务
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有序、服务优质的基本社会服务网络,以机制创新提升基本社会服务质量,使民政服务对象有更多的获得感。
一、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适应老龄化社会要求,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均衡、有效的养老服务。重点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做实做强居家养老服务,推进机构养老提质增效,助推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完善居家养老政策支持体系,落实子女带薪陪护护理时间制度,鼓励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点,构建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建设分布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护等服务。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连锁化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推进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探索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推动智慧健康养老发展。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组织、老年协会相协调,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
(二)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
进一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定位,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和轮候制度。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行农村中心福利院县级直管。优化城乡供给结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推进大城市养老工作,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努力增加普惠型养老床位供给。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土地、金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完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制度,提高对护理型、连锁型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三)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鼓励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和审批手续,支持养老机构配备医务室、护理站,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鼓励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服务主体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对接,实现资源共享,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设置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根据医保基金水平,积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多种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推动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服务中的应用示范。推进养老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建立集功能障碍人群需求、评估、适配、辅助器具供应、训练、使用、反馈等全流程式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康复服务水平。
(四)持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养老机构国家标准等级评定。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行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多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水平评价机制,开展职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的入职补贴、岗位津贴和职业培训制度,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薪酬待遇和社会认同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到2025年,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应急救援体系,推进国家养老服务应急救援武汉中心项目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培育老年消费市场。
二、健全关爱服务体系
(一)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党建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发展老年人协会等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巩固农村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弘扬敬老孝老美德。建立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等制度,打造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大力发展志愿养老服务,构建关爱服务体系。深化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强化运营管理。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深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方法,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和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坚持一人一档,完善主动发现、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措施,督促指导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外出务工期间与被委托照护人签订书面照护协议等工作。加强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积极推动建立落实儿童主任通讯、交通补贴制度。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福利工作者的能力建设和全员培训力度。到2025年底,实现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县(市、区)级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每个县至少培育或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业务指导、免费提供工作场所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积极培育孵化本土儿童类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大力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慈善捐款、帮扶或公益项目等形式,重点加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
(三)强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时修订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着力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局面。完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构建“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推动各级政府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完善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明确强制报告责任,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报告意识,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早发现早报告。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搭建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联动响应的一体化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积极推动全省开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进一步畅通强制报告和救助保护渠道。建立监护评估机制,针对监护缺失的儿童,重点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国家监护的托底保障,针对监护不当或受侵害(乞讨)的儿童,形成危机干预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处置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动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四)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示范试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强化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完善就业创业指导、精神关爱、权益维护、家教支持服务等方面的关爱服务政策,全面推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社区治理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三、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加强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到2025年,每个市(州)建设1处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建设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全面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进一步培育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推动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支持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华中区域中心和湖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建设,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康复辅助器具技术服务,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不断拓展业务内容和服务功能。实施“爱心助残行动”、“福康工程”、“明天计划”、“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及康复”等公益服务项目,扩大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对象覆盖范围。加强康复辅助器具知识的推广和培训,开展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试点工作,构建主体多元、覆盖城乡、方便可及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网点,建立湖北省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产品目录和配置指引。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湖北省康复辅助器具评估、配置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建立省级康复辅助器具研发平台,开展数字化车间建设示范,促进制造体系升级。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人才培养,逐步建立集评估人员、适配人员、康复训练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为一体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队伍。
四、规范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
(一)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服务
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持续加强婚姻文化建设,逐步扩大免费颁证覆盖面,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全面实行婚姻档案电子化,推进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婚姻登记系统与电子资料管理系统的对接和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共享,顺畅实现全省范围内异地补领婚姻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跨市(州)婚姻登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深入探索“互联网+婚姻登记”,推广使用婚姻登记智能终端一体机,优化网上预约功能,进一步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开发涉外婚姻登记系统,提供智能化服务,配合民政部完成“金民工程”婚姻板块的改造和应用,或在自建系统中建立涉外婚姻登记模块。推进婚俗改革,倡导喜事新办,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场所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全省60%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或人员,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婚姻登记当事人;全省80%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达到国家3A级以上标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婚姻登记系统与多部门信息共享,织密信用体系网络,联合惩戒失信人员。
(二)规范儿童收养工作
简化证明材料,优化办事流程,严格规范儿童收养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收养法律政策知识,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工作,规范收养程序和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收养登记队伍建设,促进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严格收养登记管理。加强对涉外收养工作的指导。
五、完善殡葬管理与服务
(一)完善殡葬管理体制机制
进一步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土地供给、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扩大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殡葬服务机制,构建覆盖城乡、规范有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殡葬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文明健康、绿色、节地、生态的殡葬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有条件的县市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稳步提高全省遗体火化率。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作用,把丧事简办、绿色文明生态殡葬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厚养薄葬、厚养礼葬,推进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培育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俗新风。
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科学治理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对经营性公墓在执行节地生态标准、落实公益性墓位墓区、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结合、诚信合规经营等方面的硬约束;健全殡葬服务定价和价格监管体系,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实施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依法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强化殡葬用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持续整治殡葬“一条龙”中介服务乱象,探索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殡葬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信用监管,将殡葬领域行政执法、服务主体不良记录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殡葬执法纳入本级综合执法事项,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部门作用。
(二)加快殡仪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完成老旧殡仪馆升级改造和火化设备减排节能更新改造,支持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合理配备火化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到2025年,实现全省县级殡仪馆全覆盖,满足群众火化需求和应对突发事件遗体处置等需要。推行逝者遗物无害化处理。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统筹设置殡仪服务网点,充分利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为城乡群众集中文明治丧创造条件。
(三)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按照覆盖城乡、节地生态、规模适度、公益惠民、建管同步的原则,以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覆盖城乡的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火葬区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葬需求,确定墓区面积。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街办、乡镇、城郊村(社区)和平原乡村,倡导建设骨灰堂,或分类(区)建设公园式节地生态公墓。积极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法。墓位(穴)按照“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标准建设,采取统一设置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乡镇以上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公益性公墓收费要求,按维持公墓正常运营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四)推进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化
坚持殡葬事业公益属性,确保基本殡葬服务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继续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对遗体捐赠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减免殡葬服务费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范围,出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第六章 民政治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民政文化建设
围绕党的服务宗旨和理想信念,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牢牢把握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的政治属性及使命任务,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创建模范机关。深入开展“忠诚、爱民、担当、奉献”的民政文化建设,广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慈善文化,尊老爱幼的孝亲文化,移风易俗的婚姻殡葬文化,守望相助的社区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名文化等,为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以创建文明单位为抓手,深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选树和宣传民政先进典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全省民政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单位的管理能力和发展水平,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政职工为实现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推进民政法治化建设
(一)完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
配合立法部门做好《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等立法项目制修订工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新修订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民政业务的规定,加强民政领域地方立法研究,加快政策创制,形成完善的政策、法律与制度的配套体系。
(二)深入推进民政依法行政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探索建立民政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民政执法监管工作制度,完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加强民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持续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做好行政案件的复议、诉讼工作。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三)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制定实施全省民政系统“八五”普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民政法治培训,将普法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四)健全民政领域社会信用体系
推进省民政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联合奖惩等制度规范。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实施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规范信用承诺标准。健全信用平台运行机制,做好与民政部“金民工程”信息平台联通对接和数据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归集信息,保证数据报送常态化和数据安全。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捐赠、婚姻登记等联合奖惩在民政领域的运用。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推进民政信用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事业发展环境,助力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
(一)优化民政标准化建设体制机制
完善民政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优化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老服务工作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民政各业务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业务领域建立专门的标准化工作组。加强与标准化专业机构和组织的业务协作,培育专业精干的民政标准化工作队伍。加大民政领域标准化工作投入,鼓励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
(二)稳步推进民政领域标准制定工作
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社会救助、社区治理、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康复辅助器具等领域,重点推进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各类推荐性标准制定工作。拓宽民政领域标准研制路径,在工作相近或交集领域,联合制定相关标准,推动民政标准与其他领域标准有效衔接。在社会急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覆盖的民政业务领域,鼓励开展民政团体标准研制,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有机衔接、相互配套的民政领域标准体系。
(三)保障民政标准有效实施
通过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经验推介、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加强民政标准化知识宣传,提高民政干部标准化意识和认知水平。总结首批省级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经验,发挥试点示范辐射引领作用。配合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强化标准化工作检查督导,严格考评机制,确保强制性标准落实到位、推荐性标准实施范围不断扩大。
四、推进民政智能化建设
(一)优化民政综合信息平台
持续加强政务信息基础资源建设,大力实施民政信创项目建设。推动“金民工程”落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系统联通部署,信息共享交换,建成深度融合、上下联动、纵横协同的新时代民政信息化体系。
(二)完善“民政大数据库”
充分发挥民政数据资源中心潜力,提升民政大数据应用服务水平,为重大决策制定、政策调整、工作督办落实等提供信息化支撑。整合汇聚民政各领域数据资源,深化数据治理,统一标准格式,提升数据质量,搭建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省、市、县三级本地化应用。推动建立民政数据统计分析模型和多维度民政数据综合应用体系,挖掘数据价值。
(三)推进智能民政建设
积极探索先进信息技术在民政业务中的应用,创新智能服务体系,着力破解民政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民政服务智能化水平及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程度。以“大数据+人工智能+政务服务”为突破口,打造智能民政服务平台,重点构建“智慧养老”、“智慧殡葬”、“智慧救助”等民政服务“生态链”。
五、加快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一)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
加强县乡民政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会救助等机构职能,合理调配人员,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配备公务员从事民政工作。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不少于1个、3万至6万人的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6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3个的标准,切实落实民政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工作岗位。在乡镇(街道)设置民政社会工作岗位,在村(社区)根据工作需要明确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民政社会工作有关事务,所需经费由县级统筹资金解决。
(二)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人才队伍年度培养计划。以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民政队伍为目标,建立健全相应体系和机制,培养和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符合湖北民政事业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强化人才教育培训,有计划、有层次的对各级民政机构社会工作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素养、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改善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武汉民政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的基地作用。关心基层民政干部,保障必要工作条件,落实民政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强化激励措施,鼓励民政干部职工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三)强化民政领域安全管理
进一步增强安全政治责任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极端事件发生,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和财产安全。夯实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担负起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监管责任。提高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安全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进安全管理智能化建设。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联合相关部门排查民政服务机构内燃气电气、食品卫生和意外伤害、建筑施工、防汛抗震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做到彻底整改。密切关注工作人员和供养服务对象心理和精神状况,加强人文关怀,及时防范化解矛盾问题,防止出现极端事件。
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不断巩固民政领域疫情防控成果。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完善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机构内特困人员、老年人、儿童等人员的健康监测。不断改善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防控设施和条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跨区域援助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疫情防控压力大、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及时开展支援。做好防疫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筑牢群防群治疫情防线。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政规划的实施。健全规划体系,以规划为统领,编制实施民政各专项规划,加强与地方发展规划上下衔接,形成规划合力。加强规划宣传,为推进规划实施和加快民政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大力推进规划实施。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按照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进度要求和推进措施。加强规划衔接协调,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保障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拓展资金渠道
各级政府要按照民政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积极落实民政事业投入责任,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全省各级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拓展投入渠道,强化资金保障,不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评估监督
将规划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强化动态管理。完善规划中期评估和末期全面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监测评估监督,积极开展公众评价,2023年和2025年底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版权说明:文章内容来自湖北省民政厅,其用途仅限内部交流;感谢原创作者,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