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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出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2023-11-17

近日,为规范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康县殡葬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保康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4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设计、申报、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该办法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因地制宜、生态节地”的原则进行建设,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地面。按照“因地制宜、生态节地”的原则进行建设;墓位建设按照“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要求,不实行“卧碑、深埋”安葬方式的严禁进入公墓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过程管理,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现场验收。安葬对象为本村、联建村已故居民,登记丧事承办人个人信息,建立墓穴销售管理档案。

该办法指出,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合理核定运营成本,经村(居)群众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发改部门批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经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纪律,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并实行年度公开制度。

该办法指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不得散埋乱葬,本村集体组织人员死亡的,必须进入该公益性公墓区进行安葬。严禁在“三沿六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区、农田保护区)内安葬。



自保康县民政局其用途仅限内部交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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