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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我省已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202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2021年6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贯彻落实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省民政厅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5.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

7.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6号)

三、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不设县级行政区域的东莞、中山市,直接向东莞、中山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东莞、中山市民政局在审批过程中同时履行县级民政部门职责;设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地级以上市,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后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确需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核、审批的经营性公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履行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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